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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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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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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下午: 13:30 - 17:00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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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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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
办理时间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5947132【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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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111013033000 事项编码 11110105000052900C311101303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5000052900C3111013033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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