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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
11110105000052943R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进行登记
11110105000052943R3111021002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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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51c757-2350-4a68-ab37-913614537bf7
2^3
10
朝阳区卫生健康委
110105000000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08:00-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8:00,每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除中午延时外需预约)}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北厅综合窗口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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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3^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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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进行登记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9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专家审核通过后20工作日内(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专家审核通过后20工作日内(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08:00-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8:00,每周六,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除中午延时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北厅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468767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北厅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朝我说”窗口【展开】

基本编码 111021002000 事项编码 11110105000052943R3111021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5000052943R3111021002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64687672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64685163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签署法律文书,领取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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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注: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核不合格的,需进行整改。专家审核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2、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于同意开展健康体检登记的有关通知文件后,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有关通知文件,按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相关流程办理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登记手续。3、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1份。4、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申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展开】【展开】
健康体检从业人员花名册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核实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展开】【展开】
医疗机构执业证书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核实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展开】【展开】
健康体检设备质检合格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核实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展开】【展开】
健康体检场地及科室布局建筑平面图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其他;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核实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展开】【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副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核实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注: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核不合格的,需进行整改。专家审核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2、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于同意开展健康体检登记的有关通知文件后,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有关通知文件,按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相关流程办理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登记手续。3、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1份。4、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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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材料齐全,发接收凭证,材料不齐全,不接收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2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不受理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9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符合要求发行政决定书,不符合要求,不通过

    审查标准

    符合开展健康体检的有关规定【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1个工作日制证人员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信息登记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信息登记
结果名称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信息登记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许可证备注.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依据名称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卫医政发〔2009〕7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展开】

是否收费:

1、医疗机构如何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体检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4﹞67号),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须向准予其注册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登陆“北京市体检网”(http://www.bjtjw.net),填报《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下载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根据辖区内统一的区域规划、申请机构的专业发展方向、是否具备增加新业务的执业能力,以及申请机构以往的执业记录进行综合评价,如原则同意该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业务,书面委托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审核。根据体检质控中心反馈的现场审核意见,由登记机关最终审核确定申请机构是否可以开展健康体检业务。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机构,登记机关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登记“允许开展健康体检”;对审核不合格的机构,由登记机关通知申请机构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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