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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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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分等级,设置藏品档案。藏品档案应当报与批准其设立的行政部门级别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文物等级区分不准确、文物藏品档案不完整的,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 | ||
办理时间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0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8:00; 周六上午09:00 - 11:30; 下午13:30 - 16: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593404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街36号204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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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朝我说”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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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29003001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35Y3112029003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35Y3112029003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4681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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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5934041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以下称馆藏文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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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修改为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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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文物藏品目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文物藏品目录》须包括藏品总账号、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需能够全面反映文物特征的文物照片; 2.申请需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需采用A4纸打印,并提供与纸质版一致的电子版PDF文件; 3.该材料具有样例,需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字体清晰、内容无缺漏; 4.该材料需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文物藏品目录》包括藏品总账号、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展开】 |
文物藏品档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藏品档案首页需加盖公章 2、藏品档案建档人处需有签字或手签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一级文物一式两份,二级及以下文物一式一份,提供能够全面反映文物特征的文物照片【展开】 | |
二 | 文物藏品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文物藏品管理制度备案须提交文物藏品管理制度; 2、内容包括应包括建账建档、提用养护、展厅库房、文物安全、应急预案等方面; 3、应包括藏品征集、鉴定、定级、登记、编目、建档、库房管理、出入库、展览中的使用与管理、注销与统计、保养、修复、复制、离任移交、定期清点、应急预案、奖惩等相关制度; 4、纸质原件1份; 5、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6、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应包括藏品征集、鉴定、定级、登记、编目、建档、库房管理、出入库、展览中的使用与管理、注销与统计、保养、修复、复制、离任移交、定期清点、应急预案、奖惩等相关制度【展开】 |
三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需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章;2.申请需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需采用A4纸打印,并提供与纸质版一致的电子版PDF文件;3.该材料具有样例,需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字体清晰、内容无缺漏;4.该材料需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三)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四)政府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五)政府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经有关政府部门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有关政府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修改为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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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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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通知书》;不符合标准,不批准 |
审查标准 1、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规定;2、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通知书》;不符合标准,不批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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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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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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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通知书(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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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以下称馆藏文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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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37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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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3日发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发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分等级,设置藏品档案。藏品档案应当报与批准其设立的行政部门级别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文物等级区分不准确、文物藏品档案不完整的,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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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12:00-13:30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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