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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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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行政机关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来源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2.区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享受住房救助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收入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并对其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和享受住房救助的其他家庭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或者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来源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3.区民政局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主动退款的,未立案的可以决定不予立案,已立案的可以终止调查; (二)违法事实查实的,给予停止社会救助的行政决定,查实存在违法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给予责令改正的行政决定; (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仅针对城市居民)或1至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裁量基准按照《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执行。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家庭超过1000元较大数额罚款的,区民政局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来源于:《社会救助行政执法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 4.自违法行为终止至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可以依据违法事实,给予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行政决定。 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以立案审批日期为准;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以举报受理时间为准。 (来源于:《社会救助行政执法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四条) 5.区民政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停止救助并责令退回救助资金、物资的,应当制作行政决定书(停发决定书附件12或责令改正决定书附件13)。 区民政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14)。(来源于:《社会救助行政执法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五条) 6.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来源于:《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 ||
办理时间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0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8:00; 周六上午09:00 - 11:30; 下午13:30 - 16: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综合窗口;受理在各街乡,各街乡受理该项的地点见各街乡办事指南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31554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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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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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08010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74053111008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74053111008010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查询在各街乡,各街乡咨询该项的地点见各街乡办事指南 电话查询:(010)67315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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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4685163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现场提交材料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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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定期核查时,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应主动配合,自下发《社会救助核查材料提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逾期不提供者将根据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确认决定。家庭成员有增加的,新增加的成员及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履行委托对其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的手续。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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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不涉及 | 真实有效【展开】 |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京民社救发〔2018〕445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定期核查时,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应主动配合,自下发《社会救助核查材料提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逾期不提供者将根据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确认决定。家庭成员有增加的,新增加的成员及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履行委托对其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的手续。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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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无 |
审查标准 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主动向街道(乡镇)申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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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不涉及 | 不涉及 |
审查标准 不涉及【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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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2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终止或变更确认 |
审查标准 街道(乡镇)应当根据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或生活补贴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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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办理终止手续 |
审查标准 对于被终止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街道(乡镇)应及时送达《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告知书》或《停止低收入家庭救助告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对于家庭收入或人员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且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乡镇)应及时送达《最低生活保障金变更告知书》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变更告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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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3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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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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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决定书.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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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 区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享受住房救助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收入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并对其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和享受住房救助的其他家庭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或者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展开】 |
【规范性文件】社会救助行政执法工作指引(试行)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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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救助行政执法工作指引(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民执发〔2016〕2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主动退款的,未立案的可以决定不予立案,已立案的可以终止调查; (二)违法事实查实的,给予停止社会救助的行政决定,查实存在违法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给予责令改正的行政决定; (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仅针对城市居民)或1至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裁量基准按照《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执行。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家庭超过1000元较大数额罚款的,区民政局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自违法行为终止至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可以依据违法事实,给予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行政决定。 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以立案审批日期为准;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以举报受理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停止救助并责令退回救助资金、物资的,应当制作行政决定书(停发决定书附件12或责令改正决定书附件13)。 区民政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14)。 【展开】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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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发〔2012〕2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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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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