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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53778T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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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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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朝阳区税务局
1101050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北京市朝阳区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望京东园4区绿地中心5号楼综合窗口;北京市朝阳区第三税务所:(维修改造中);北京市朝阳区第四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B座综合窗口;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 2.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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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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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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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 2.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望京东园4区绿地中心5号楼综合窗口;北京市朝阳区第三税务所:(维修改造中);北京市朝阳区第四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B座综合窗口;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010)816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望京东园4区绿地中心5号楼第一税务所咨询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南路甲3号第三税务所咨询台(维修改造中);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B座第四税务所咨询台;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基本编码 002030018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53778T300203001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53778T3002030018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第一税务所综合窗口: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望京东园4区绿地中心5号楼;第三税务所综合窗口(维修改造中);第四税务所综合窗口: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B座;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未实现全程网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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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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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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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一、《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报送期限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应当在管理机构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报送《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二、《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填表要求 1.创投企业(基金)名称:填写创投企业的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创投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创投企业(基金)备案管理机构:选择创投企业备案的机构名称,在“发展改革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分别在对应框中打“√”。 4.管理机构备案编号:填写创投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编号。 5.管理机构备案时间:填写创投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时间。 三、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展开】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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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办理人员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审查标准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
    2.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不涉及此项不涉及此项

    审查标准

    不涉及此项【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完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报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完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报送
结果名称完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报送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办理结果样本.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依据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财税〔2019〕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展开】

是否收费:

1、办理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1.《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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