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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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
办理时间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0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8:00; 周六上午09:00 - 11:30; 下午13:30 - 16: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005334【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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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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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111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43G3000109111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43G3000109111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5005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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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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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内容真实有效,无文字错误;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展开】 | 【展开】 |
二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运输批准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真实有效,无文字错误;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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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收件(如选择快递申请,邮寄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收件人:治安管理总队) |
审查标准 (1)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2)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3)由专人押运; (4)枪支、弹药分开运输。【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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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合格,受理;材料不合格,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1)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2)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3)由专人押运; (4)枪支、弹药分开运输。【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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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审核通过。 |
审查标准 (1)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2)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3)由专人押运; (4)枪支、弹药分开运输。^【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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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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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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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办证日期为准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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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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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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