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朝阳区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第十五条)2.提交的材料齐全。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望京东园4区绿地中心5号楼综合窗口;北京市朝阳区第三税务所:(维修改造中);北京市朝阳区第四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B座综合窗口;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010)816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望京东园4区绿地中心5号楼第一税务所咨询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南路甲3号第三税务所咨询台(维修改造中);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B座第四税务所咨询台【展开】 网上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103005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53778T300103005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53778T300103005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朝阳区第一税务所综合窗口: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望京东园4区绿地中心5号楼;北京市朝阳区第三税务所综合窗口(维修改造中);北京市朝阳区第四税务所综合窗口: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B座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复核材料签字、盖章齐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展开】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
审查标准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或电子税务局接收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审核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的即时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3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
审查标准 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提交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复核。省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逐级传递至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结果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其他:电子税务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
无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结果 | |
结果名称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结果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税务局反馈结果.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展开】 |
【地方性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提交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复核。 省税务机关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逐级传递至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由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告知申请人。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哪些 |
---|
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