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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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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 ||
办理时间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0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8:00; 周六上午09:00 - 11:30; 下午13:30 - 16: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003202【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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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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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304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00C311101304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00C311101304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5003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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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公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1〕27号) 区级办理,并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1]27号)相关要求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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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此材料无固定样例。 材料要求: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清晰清晰;2.建设单位在材料上加盖公章;3.评价单位在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有评价人员签字。【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展开】 | 【展开】 |
二 |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进行备案)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办理事项名称是否正确;2.申请人是否本人签字;3.申请日期是否准确。【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展开】 | 仅在线填报【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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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及时备案 |
审查标准 及时备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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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及时备案 |
审查标准 及时备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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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备案回执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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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备案回执 | |
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备案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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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备案.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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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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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12:00-13:30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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