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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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时间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0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8:00; 周六上午09:00 - 11:30; 下午13:30 - 16: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468116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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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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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11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35Y300013211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35Y300013211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4681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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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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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2.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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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按样表内容完整填写并盖章签字,申请表申请人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经济性质,证照编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要真实准确; (2)须由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 (3)必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二 | 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包括基本情况、有线广播转播技术、管理制度、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展开】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展开】 | 包括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三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展开】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展开】 | 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调取的,可免于提交;如共享不成功,还请提交【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2.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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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综窗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受理通过,流转致受理环节 |
审查标准 1. 申请事项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办理范围(《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发布 经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第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五)有必要的场所;(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材料;(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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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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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查意见。不予备案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
审查标准 第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五)有必要的场所;(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材料;(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来源:《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发布 经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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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查意见。不予备案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
审查标准 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材料;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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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2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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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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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广播电视站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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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展开】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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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1997〕2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材料是否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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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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