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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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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依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八条 集体合同双方依法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应当自解除、终止集体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受理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 ||
办理时间 |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院125室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5240000-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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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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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301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732A3002014301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732A300201430100202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524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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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5240000-1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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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企业信息填报齐全真实、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十九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报送集体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席代表和协商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四)注册登记证明。 【部门规章】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签订集体合同; (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 (三)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条 集体合同备案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关于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一份; (四)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同时应报送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 (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自受理集体合同备案之日起15日内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两份,送达报送集体合同单位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经集体协商修改后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同意后,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展开】 |
或解除终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企业信息填报齐全真实、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十九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报送集体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席代表和协商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四)注册登记证明。 【部门规章】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签订集体合同; (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 (三)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条 集体合同备案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关于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集体合同一份; (四)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同时应报送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备案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出具《集体合同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 (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自受理集体合同备案之日起15日内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两份,送达报送集体合同单位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经集体协商修改后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同意后,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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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材料 |
审查标准 依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八条 集体合同双方依法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应当自解除、终止集体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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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出具《集体合同审查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出具《集体合同审查受理通知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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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自解除、终止集体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审查标准 依据《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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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解除终止用人单位合同备案登记回执 2、解除终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备案登记回执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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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解除终止用人单位合同备案登记回执 | |
结果名称 | 解除终止用人单位合同备案登记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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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备案登记回执) |
结果样本 | 解除终止用人单位合同备案登记回执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解除终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备案登记回执 | |
结果名称 | 解除终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备案登记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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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备案登记回执) |
结果样本 | 解除终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备案登记回执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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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集体合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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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果企业方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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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定代表人向首席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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