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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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北京市朝阳区综合执法大厅: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303号综合执法大厅行政许可15号窗口;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839957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综合执法大厅: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303号综合执法大厅行政许可15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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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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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138000 | 事项编码 | TE1234567890987653300010913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1234567890987653300010913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朝阳区综合执法大厅: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303号综合执法大厅行政许可15号窗口 电话查询:(010)68399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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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现场查验机动车;使用系统的是公安部垂管系统,运行在公安专网。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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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无文字错误,无污迹折损;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展开】 |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展开】 |
二 |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核对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核对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展开】 |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与申请人申请信息一致 2、由辖区内交通支队车辆管理所发放 3、照面清晰完整【展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核对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核对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展开】 | 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展开】 |
五 | 驾驶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与申请人申请信息一致 2、有效期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辖区内交通支队车辆管理所发放 4、照面清晰完整【展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六 | 驾驶人、押运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展开】 | 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展开】 |
七 | 驾驶人、押运人员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核对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核对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展开】 | 驾驶人、押运人员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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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交通支队窗口人员 |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和查验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每次运输一车一证,有效期不超过15天。 (二)对其他申请条件符合要求,但通行路线和时间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通行路线和时间后,再予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对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将超过有效期的,没有设置专用标识、安全标示牌的,或者没有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应当经过检验合格,补充有关设置,配齐有关器材和用品后,重新受理申请。 (四)对证明文件过期或者失效的,证明文件与计算机数据库记录比对结果不一致或者没有记录的,承运单位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驾驶人、押运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或者车辆有非法改装行为或者安全状况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批准。 |
审查标准 第八条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领时,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二)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三)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四)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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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交通支队窗口人员 | 予以办理或不予以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
审查标准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除个人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满足《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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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 1、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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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 |
结果名称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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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剧毒.jpg |
有效时间 | 有效期不超过15天 |
无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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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地点、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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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303号,电话68399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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