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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105000052820Q3000120339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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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展开】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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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县级权限) | 朝阳区农业农村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县级权限) | 朝阳区农业农村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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