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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105000052820Q3000120339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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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县级权限) | 朝阳区农业农村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县级权限) | 朝阳区农业农村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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