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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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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来源:《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66号令)第三十一条 2、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 ||
办理时间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0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8:00; 周六上午09:00 - 11:30; 下午13:30 - 16: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005334【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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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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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115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43G3000109115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43G3000109115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5005334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区级受理、区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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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库房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租赁合同、自有库房的相关材料。审核标准:一是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评价区域是否包括库房所在地,业务范围是否包括民爆物品、出具评价报告的时间是否在年检合格有效期内。二是安全评价报告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三是评估结论是否为合格;四是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单位名称是否和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五是自有库房的所属单位名称是否和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研究〔2021〕440号)》【展开】 | 【展开】 |
二 | 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购买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的发票、设备照片以及其他材料。审核标准: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是否符合申请的单位级别要求,并且设备购买的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未到报废年限)。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研究〔2021〕440号)》【展开】 | 【展开】 |
三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表要从民爆系统直接打印,法人签字、单位盖章。审核标准:一是此表为民爆服务平台上直接打印,申请人网上申请后直接打印,不可私自制作。二是申请单位名称、法人、地址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上一致,法人签字,单位盖章;三是技术负责人是否与系统一致,并且符合业绩要求;四是其他项目是否与申报提交的材料内容一致;五是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研究〔2021〕440号)》【展开】 | 提前下载填写表格,扫描电子版通过民爆服务平台上传【展开】 |
四、以下材料电子证照调取查验,合法生产活动需从事爆破作业的资质材料: | |||||||||
(一) |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核证件有效期、单位名称是否一致。电子证照共享,数据由应急局提供。审核标准: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人是否与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内容一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研究〔2021〕440号)》【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核证件有效期、单位名称是否一致。电子证照共享,数据由国土局提供。审核标准: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人是否与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内容一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研究〔2021〕440号)》【展开】 | 【展开】 |
(三) | 煤炭生产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核证件有效期、单位名称是否一致。电子证照共享,数据由煤监部门提供。审核标准: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人是否与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内容一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研究〔2021〕440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2个工作日 | 主管民警或综窗人员 | 收件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仅为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主管民警或综窗人员 | 收齐材料,并在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中点击受理确认。 |
审查标准 1、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3、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4、其他相关材料齐全,符合法规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报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批准的决定并发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合法的爆破作业生产活动;(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规定的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0.3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0.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副本)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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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 |
结果名称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副本) | |
结果名称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副本)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副本)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展开】 |
【部门规章】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
依据名称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90-2012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验收环节发现隐患 |
---|
当面向被检查的单位提出,并让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限期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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