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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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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和财政部第165 号令),《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的规定。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由相关业主共同决定,表决比例符合民法典要求,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业委会、物业企业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 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其他情况。) | ||
| 办理时间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0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8:00; 周六上午09:00 - 11:30; 下午13:30 - 16:3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综合窗口(因装修改造,暂时在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一层办公)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418606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一层大厅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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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11071400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5793445914N3110714007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793445914N3110714007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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