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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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来源《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办理人员应为在公安机关备案并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005334【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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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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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123004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43G3000109123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43G300010912300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5005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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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一级、二级和三级(运往外埠)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审批,三级(市内)由分局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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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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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内需填写内容是否填写清晰、齐全、准确,并对填写内容进行核对; 2.法定代表是是否签字; 3.是否加盖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公章; 2、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环保部门的货包表面剂量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公章; 2、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环保部门对放射源转让、进出口的审批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公章; 2、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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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收件(如选择快递申请,市级邮寄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收件人:治安管理总队;区级邮寄地址见各区受理地址,可拨打各区咨询电话) |
审查标准 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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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根据实际情况制发《受理通知书》或《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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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批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托运人和接收人具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相应放射性物品的资质或者资格;(2)承运人具有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放射性物品),承运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资格(放射性物品); (3)具有一类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报告; (4)制定放射性物品运输方案,包括运输时间、路线、品种、数量、沿途安保计划; (5)具有同意转让审批的证明; (6)具有有效的运输容器检验合格证书; (7)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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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放射性物品运输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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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放射性物品运输证 | |
结果名称 | 放射性物品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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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放射性物品运输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期限 |
无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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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提供材料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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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重新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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