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10500005296XC3000119106006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展开】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