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线上或现场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及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线上或服务窗口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齐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 ||
办理时间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0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8:00; 周六上午09:00 - 11:30; 下午13:30 - 16: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8670308【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15116004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7950327643000115116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7950327643000115116004A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8670308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一)涉密项目。 机密级及以上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由市级机关办理,秘密级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由属地分局办理。 (二)跨区域项目。 跨省域或跨区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由市级机关办理,其中不跨省域或不跨区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单体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由属地分局办理。 (三)重大项目。 重大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由市级机关办理。 (四)国家授权委托用地审批权的用地预审意见按照要求由市级机关办理。 (五)除上述之外的其他各类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均由属地分局办理。 (六)通州区及亦庄新城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权限分工按照我委相关规定执行。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2024年3月1日起,除涉密项目外,线下窗口均不再收取纸质申请材料。 2.以上申请材料线下窗口统一收取存储电子材料的光盘,光盘读取后退还。 3.线上、线下申报材料具体格式要求详见《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报件标准(试行)》。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建设项目办理申请表 (表J-1)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表单使用正确,申请表内容填写准确齐全,勾选项对应内容必填,不涉及内容填写“无”。 1.申报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应规整清晰;填写申报单位名称需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2.委托代理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需与《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基本信息一致; 3.审批文件需要政务中心或行政机关送达的,须填写送达信息; 4.前期工作成果文件对应的项目类型,需勾选文件名称并填写文号; 5.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勾选申请办理事项。【展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授权委托书内容填写准确齐全。 1.授权单位、受托人基本信息、受托范围的工程名称、建设位置等与申请表对应内容一致;授权办理事项与申请表办理事项一致;授权期限应在许可决定期限内,即办理事项的工作时限内。 2.授权单位加盖的申报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应规正清晰,授权单位名称与申报单位公章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姓名与申请表的填写一致。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处的授权日期应填写。 3.授权书为原件1份。【展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请现场核验申报单位委托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原件,并复印留存1份,附在《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后。 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双面复印,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申请表、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基本信息一致;身份证应在有效期限内。 2.身份证复印件应规整、清晰。【展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展开】 | 服务窗口申请时将现场核验并复印留存1份;网上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1份【展开】 | |
三 |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公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公函需符合公文基本要素(红头文件,标题、发文号等)和要求,报送单位准确。 1.申请文件符合申请内容的基本要求,包括规划选址的基本要求、项目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包括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开展项目前期研究的相关情况,明示取得多规合一研究意见的文件名称和文号等。 2.申请公函中多规合一研究意见函等文件文号,应与申请表填写一致; 3.申请文件需为原件。【展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展开】 | 申请文件包括规划选址(选线)的基本要求、项目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选址(选线)意向、选址(选线)占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土地面积和权属性质,以及同步建设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如占用耕地及农用地的,需说明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关承诺,同时建设单位需在申请公函中承诺不存在违法用地现象;需明示取得“多规合一”协同意见文号,及落实“多规合一”要求的相关情况。【展开】 |
四 | “多测合一”成果编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展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测量成果报告书包括《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 1.《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为原件,每页均需加盖测绘单位测绘专用章。 2.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电子矢量坐标(shp格式)(北京地方坐标系)电子光盘。【展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电子矢量坐标(shp格式)(北京地方坐标系)电子光盘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测量成果报告书包括《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 1.《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为原件,每页均需加盖测绘单位测绘专用章。 2.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电子矢量坐标(shp格式)(北京地方坐标系)电子光盘。【展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展开】 | 电子光盘或zip压缩包文件(shp格式)(北京地方坐标系)【展开】 | |
五、涉密项目 | |||||||||
(一) | 定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按照工程项目保密管理的工作要求,经定密主管部门确定为秘密以上的工程项目申报,由专人专机办理。定密文件为原件。【展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展开】 | 提交原件或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2024年3月1日起,除涉密项目外,线下窗口均不再收取纸质申请材料。 2.以上申请材料线下窗口统一收取存储电子材料的光盘,光盘读取后退还。 3.线上、线下申报材料具体格式要求详见《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报件标准(试行)》。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不予受理、补齐补正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及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7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经研究决策部门审查符合用地预审审查要点并符合选址意见书办理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有关要求,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743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2号(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问:反映规划审批为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的情况。 |
---|
答:对于临时建设工程应根据不用情况区分对待。市区、边缘集团、卫星城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内的逾期临时建设,将依法逐步拆除。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2002年1月1日后竣工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规划验收阶段督促建设单位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