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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编码: | 11110105MB1865700E3111041008001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4号)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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