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朝阳区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6、使用单位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条件和责任承担能力。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4681171【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31110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52863Q3000131110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52863Q3000131110001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172.26.52.56/a/login;jsessionid=68B6F1618F78DD6B2CFD76F0F5EE9242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网上填报工作,应按网上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并确认;(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或者个人身份证完全一致;(4)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证照编号应与原使用登记卡完全一致。【展开】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展开】 | 网上填报有关信息【展开】 |
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政府部门发放 4、场(厂)内机动车辆不允许个人办理使用登记【展开】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展开】 | 通过网上进行身份验证【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号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公安部门发放; 4、场(厂)内机动车辆不允许个人办理使用登记。【展开】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展开】 | 通过网上进行身份验证【展开】 | |
三 | 变更内容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使用单位名称更名的,提供市场监管/编办/民政等部门提供的名称变更通知或文件;或登录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核对。 2.使用单位变化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单位变更文件或者原使用单位与新使用单位双方签署意见的变更文件。 3.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产权单位或原使用单位的变更文件,需提交声明文件。 4.应加盖相关单位公章。【展开】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展开】 | 名称更名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或扫描变更文件原件并通过网上上传;使用单位变化的材料,扫描原件并通过网上上传【展开】 |
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仅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2.由公安部门发放; 3.机动车信息应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信息一致。【展开】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展开】 | 【展开】 |
五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 2.使用单位名称、设备信息应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致; 3.检验结论应为“合格”或“符合要求”; 4.检验报告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展开】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展开】 | 【展开】 |
或安全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 2.内容清晰完整; 3.加盖检验机构公章。【展开】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展开】 | 通过验证码调取检验信息,如相关检验信息未能网上共享,需扫描检验报告原件并通过网上上传【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按照申请需提交的材料要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修改后能够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应当通知申请人修改申请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a)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
审查标准 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2.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 3.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 4.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送达方式 | |||
---|---|---|---|
![]() |
无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结果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
结果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样本) .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展开】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3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
是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