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5085488593L3113249633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朝阳运输管理分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朝好办”窗口 | ||
受理条件 | 1.北京市辖区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单位,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新设立的法人单位(公司企业、不含个体户)或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向统计部门主动报送统计基本信息。 3.在开业前要符合消防验收标准,并达到验收条件后才能申报消防手续。验收方式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 4.非独立的用水户不需要办理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申请受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无 | 北京市辖区内的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签章清晰有效。【展开】 | 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12个工作日 | 无 | 建设单位在申报之前应当先自行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开展消防工程竣工验收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中相关要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申报。【展开】 | 决定通过【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无 |
| |||
发证 | 3个工作日 | 无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
1、是否已办理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 | |||||||
1.1、未办理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 | |||||||
1 |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甲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材料规格>办理新建的法人单位填写【展开】 |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乙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材料规格>办理新建的分支机构填写【展开】 | |
2、是独立的用水户还是非独立的用水户 | |||||||
2.1、独立的用水户 | |||||||
2.1.1、是否已办理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 | |||||||
2.1.1.1、未办理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 | |||||||
1 | 水行政事项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 | 关于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或调整XX年度用水指标的申请(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附重新核定水指标的证明或支撑性文件【展开】 |
2.1.1.1.1、是否申请核定 | |||||||
2.1.1.1.1.1、是申请核定 | |||||||
1 | 北京市公共生活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1.1.1.2、是否重新调整 | |||||||
2.1.1.1.2.1、是重新调整 | |||||||
1 | 指标调整信息汇总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3、请选择您的验收方式 | |||||||
3.1、联合验收 | |||||||
3.1.1、是否已取得《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 | |||||||
3.1.1.1、未取得《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 | |||||||
1 |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 | 工程质量保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施工单位签署的【展开】 |
3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4 | 有关消防设计的工程竣工图纸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3.2、竣工验收或竣工备案 | |||||||
3.2.1、是否属于特殊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内的建设工程) | |||||||
3.2.1.1、属于特殊工程 | |||||||
3.2.1.1.1、是否已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3.2.1.1.1.1、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1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2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上传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3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上传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3.2.1.2、不属于特殊工程 | |||||||
3.2.1.2.1、是否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3.2.1.2.1.1、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1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2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上传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3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上传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
4、是否已取得《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代理事项告知书》 | |||||||
4.1、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代理事项告知书》 | |||||||
1 |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材料规格>【展开】 |
4.1.1、经办人与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同一人 | |||||||
4.1.1.1、是 | |||||||
1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材料规格>【展开】 |
4.1.1.2、否 | |||||||
1 | 指定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材料规格>【展开】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材料规格>复印件附在授权委托书相应位置。【展开】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材料规格>复印件附在授权委托书相应位置。【展开】 |
5、是否已取得《洗车服务业用水单位循环用水设施备案回执》 | |||||||
5.1、未取得《洗车服务业用水单位循环用水设施备案回执》 | |||||||
1 | 洗车服务业用水单位循环用水设施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2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备;字迹清晰;签章有效。 牌匾标识设置使用期限为一年。延长设置需在到期当月办理继续设置手续。设置人同意牌匾标识遇规划整治需拆除时,自行承担责任,无条件拆除。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在北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完成数据维护 | |
结果名称 | 在北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完成数据维护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在北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完成数据维护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代理事项告知书》 | |
结果名称 | 《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代理事项告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代理事项告知书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xxx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xxx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xxx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样本 (1).pdf |
有效时间 | 批准当年有效 |
洗车服务业用水单位循环用水设施备案回执 | |
结果名称 | 洗车服务业用水单位循环用水设施备案回执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洗车服务业用水单位循环用水设施备案回执.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登记表的格式由市节水管理部门制定;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应当按照要求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再生水供水合同。【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70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展开】 |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依据名称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九条 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二条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四条 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