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东路甲8号综合窗口;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499883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东路甲8号(鸿懋商务大厦)一层咨询台【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东路甲8号(鸿懋商务大厦)201室【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71500101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795032764300071500101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7950327643000715001013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bdc.ghzrzyw.beijing.gov.cn/eo/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对涉及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保密单位的业务为市级办理 ,其余的登记业务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属于附记登记,打破登记簿公信力,申请形式是开放性的,提交材料需要证实登记事项错误,无法标准化。且多设法涉诉,受司法部门工作特殊性限制,需现场办理。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书信息填写是否完整;2、申请信息与申请材料内容是否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展开】 | 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录入相关信息,通过系统打印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无需填写。【展开】 |
二、申请人身份文件 | |||||||||
(一)、境内自然人 | |||||||||
1、成年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2、未成年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或居民户口簿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3 | 身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提供【展开】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 | |||||||||
1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三)、台湾地区自然人 | |||||||||
1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四)、华侨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2 | 国外长期居留身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五)、外籍自然人 | |||||||||
1 |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2 | 外国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六)、境内营利法人 | |||||||||
1 | 身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2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七)、境内非营利法人 | |||||||||
1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2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3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4 |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5 | 身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八)、境内特别法人 | |||||||||
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2 | 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身份登记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3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身份登记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身份登记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或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九)、境内非法人组织 | |||||||||
1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或身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 | 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或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有关部门转递或确认的材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或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十一)、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 | 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或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十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 |||||||||
1 | 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身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三 | 《不动产登记证明》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与登记申请书信息、申请材料信息是否一致; 2、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信息是否一致; 3、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否为原件。【展开】 | " 依据《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3.2.3 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原件; (3)共同共有与等额按份共有相互转换的,提交共有方式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原件。"【展开】 | 【展开】 |
四、地役权变更材料 | |||||||||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 |||||||||
1 | 能够证实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当事人提交的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是否为有权机关出具的; 2、申请当事人提交的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当事人提交的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的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展开】 | "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展开】 | 【展开】 |
(二)、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 | |||||||||
1 |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当事人提交的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材料是否为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 2、申请当事人提交的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当事人提交的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材料的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展开】 | "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展开】 | 该材料仅需提供文号【展开】 |
2 | 不动产测绘成果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审查是否为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 2、审查是否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坐落等信息一致;【展开】 | "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展开】 | 【展开】 |
(三)、共同共有与等额按份共有相互转换的 | |||||||||
1 | 共有方式变更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当事人提交的共有方式变更协议书信息是否填写完整; 2、申请当事人提交的共有方式变更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3、申请当事人提交的共有方式变更协议书是否为原件。【展开】 | "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展开】 | 【展开】 |
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当事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生效; 2、申请当事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否填写完整; 3、申请当事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为原件。【展开】 | "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展开】 | 【展开】 | |
(四)、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 | |||||||||
1 | 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当事人提交的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当事人提交的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否填写完整; 3、申请当事人提交的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是否为原件。【展开】 | "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受理人员 | 不符合标准,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受理人员 | "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符合审核标准,作出准予登记许可的决定; 不符合审核标准,作出不准予登记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2)事项所需材料是否齐全; (3)材料内容是否清晰完整,是否与申请人信息一致、真实有效,是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审核人员 | "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符合审核标准,作出准予登记许可的决定; 不符合审核标准,作出不准予登记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事项所需材料是否齐全;(2)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工作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发证人员 | 1、《不动产登记证明》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不动产登记证明》 | |
结果名称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不动产登记证明.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是谁? |
---|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