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77950327643000115116004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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