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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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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医保专用网络联通时,定点药店须下载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外配处方信息,核对与外配处方信息一致的,按照外配处方的药品信息进行配药,并使用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为参保人员结算药品费用,垫付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同时应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发票和费用清单。(来源:《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京医保发〔2018〕40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关于持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中心发[2020]90号) 2.定点药店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医保专用网络将药费明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保系统。(来源:《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京医保发〔2018〕40号第一条第三款。) 3.结算数据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世通国际大厦E座8层5号窗口;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91874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世通国际大厦E座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8层3、4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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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世通国际大厦E座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10层1017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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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41050001 | 事项编码 | 11110105MB1865700E3112041050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MB1865700E3112041050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世通国际大厦E座1、2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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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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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结算数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结算数据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京医保发〔2018〕40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传输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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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区经办人员 | 接收 |
审查标准 定点药店向经办机构申报外配处方费用时提供的材料。(《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京医保发〔2018〕40号附件2)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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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0个工作日 | 区经办人员 | 审核结算 |
审查标准 经办机构应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5第158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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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区经办人员 |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外配处方)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外配处方)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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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外配处方)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外配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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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外配处方).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外配处方)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外配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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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外配处方).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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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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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医保发【2018】4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第(二)款(2)、医保专用网络联通时,定点药店须下载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外配处方信息,核对与外配处方信息一致的,按照外配处方的药品信息进行配药,并使用社保卡为参保人员结算药品费用,垫付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同时应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发票和费用清单(详见附件1)。下载的电子信息与外配处方不一致的,定点药店应与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外配处方的真实性。 第一条第(三)款定点药店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医保专用网络将药费明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保系统。 第一条第(四)款 2、审核药品费用 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定点药店申报费用的初审、复审、外审工作,并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药店费用审核表》(见附表7、8、9)。对有疑问的药品费用应与定点药店及时沟通,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拒付。需进一步核查的药品费用先予支付,并派外审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后不符合规定的予以追回。 3、结算支付药品费用 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定点药店药品费用的结算、支付工作,并为定点药店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药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和《北京市医疗保险药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同时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药店费用支付通知单》(详见附件4),加盖经办机构印章后传递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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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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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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