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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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申报内容符合有效期限规定。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4686982【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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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朝我说”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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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02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5733481657Q300011702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733481657Q300011702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4686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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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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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古树名木迁移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单位应为工程建设主体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及联系方式按实际填写; 2.生长地点按古树名木现状位置填写,明确地理坐标; 3.树种、级别、编号等按古树名木标牌信息填写; 4.迁移事由写明古树需迁移的必要性; 5.拟迁移地点应明确、具体,精确地理坐标; 6.采取的主要措施,将迁移技术方案关键部分简要陈述; 7.管护责任者为《北京市古树管理保护责任书》明确的管护人或单位,管护责任人应亲自填写意见并签章。【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1.本事项仅限于国家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级别项目; 2.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正本、附件附图,有效期一般为2年。【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项目属国家或市级重点工程【展开】 |
三 | 古树名木迁移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文本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加盖公章提交; 2.古树名木现状位置、生长状况,拟采取移植的工程措施详尽,方案切实可行、科学合理,能确保古树名木安全迁移,迁移后正常生长。【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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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 接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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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按事项受理要件标准查验各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送达“补齐补正通知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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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勘察 | 5个工作日 | 区园林绿化局审定人员(上报时为审定人员) | 初审意见 |
审查标准 (1)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2)申报内容符合实际情况。(3)申报资料内容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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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个工作日 | 市园林绿化局审核人员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按事项审核标准查验各项材料内容。复核区园林绿化局初审意见。会同资源管理中心(行政审批中心)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必要时对现场情况抽查勘验。对通过专家论证、符合审核审批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报材料和意见转审定人员;对未通过专家论证、不符合审核审批标准的,提出建议不予许可的意见,将申报材料和意见转审定人员。对符合审批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报材料和意见转审定人员;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提出建议不予许可的意见,将申报材料和意见转审定人员。【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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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市园林绿化局审定人员(首席代表) | 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1)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2)组织论证园林绿化领域专家3人以上;(3)申报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内容有效;(4)区园林绿化局初审意见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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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2个工作日 | 市园林绿化局制证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 1、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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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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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证.pdf |
有效时间 | 3个月 |
无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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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绿化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第100号令(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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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到政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人员身份有要求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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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必须是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人员(持工作证或介绍信确认身份),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安排人员的,可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前来办理,但提供申报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出具。 |
2、对古树名木迁移事项,市、区园林绿化局如何划分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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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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