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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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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十三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具体形式,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来源:《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 2、按有关要求,需满足以下条件: (1)售房单位所售公房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期之前已分配承租人居住现仍承租的; (2)申请购房人须为北京市城镇常驻户口的职工,未参加过房改或房改时未达标的; (3)房改售房方案、售房价格及相关规定应符合我市房改政策; (4)售房单位与所售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产权单位一致。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所填内容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中午不间断办公。(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08:30-12: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339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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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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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407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6694964567W311101407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6694964567W311101407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 电话查询:(010)63850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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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其中市、区属一级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经党委(组)或董事会等本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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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请示、实施方案及购房人员名单需提交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单位。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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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单位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请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与房改售房请示、房改售房方案、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确权证明或具结保证书、售房款及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凭证(具结售房需提供封存售房款凭证)(复印件)、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居民户口簿核对,主要查验所售房屋是否经批准出售、是否在售房范围、是否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售房款及专项维修资金是否足额存储、购房人住房面积是否超过面积标准、购房人入住时间是否在停止福利分房前、购房人是否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展开】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0〕1号)第二条【展开】 | 【展开】 |
二 |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售房价格及政策是否符合我市房改售房价格及政策【展开】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0〕1号)第二条【展开】 | 【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不动产权利人与售房单位名称是否一致【展开】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0〕1号)第二条【展开】 | 【展开】 |
或房屋确权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不动产权利人与售房单位名称是否一致【展开】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0〕1号)第二条【展开】 | 【展开】 | |
四 |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及购房人情况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是否清晰完整。【展开】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0〕1号)第二条【展开】 | 【展开】 |
五 |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承租人与购房人是否一致,承租起始时间是否在停止福利分房前。【展开】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0〕1号)第二条【展开】 | 【展开】 |
六 | 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是否为北京市城镇户口【展开】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0〕1号)第二条【展开】 | 【展开】 |
七 | 单位关于出售公有住宅的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是否为售房单位董事会(或同等效力部门批准)做出的决议。【展开】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0〕1号)第二条【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请示、实施方案及购房人员名单需提交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单位。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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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售房单位所售公房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期之前分配承租人居住的。申请材料齐全、系统上传的材料需为原件扫描件,现场办理的提交原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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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关于XXXX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批复 |
审查标准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操作手册(2017)》的通知(京建发[2017]571号),3-6-1事项名称:出售公有住房审批办理标准:售房单位所售公房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期之前分配承租人居住的。 1、房改售房、售房价格及相关规定符合我市房改政策; 2、售房单位与所售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产权单位一致; 3、按经济适用房价、市场价售房可提供确定其价格的依据。【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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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出售公有住房方案核准意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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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出售公有住房方案核准意见 | |
结果名称 | 出售公有住房方案核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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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出售公有住房方案核准意见(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一般当年有效,特殊情况当年未办理的,须说明情况。 |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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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1992〕35号,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第35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具体形式,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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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住房〔1999〕20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凡在可出售范围的现有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预先编制、上报售房方案;房改部门应在收到单位售房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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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1998〕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展开】 |
【规范性文件】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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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发〔1999〕2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8年底起,本市地方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联建的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出售现租住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二)积极组织出售公有住房。售房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文件的规定,自1999年起房改售房一律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展开】 |
【地方性法规】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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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20〕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应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拟制房改售房方案。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其中市、区属一级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经党委(组)或董事会等本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房改售房审批(备案)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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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售房改房(含标准价改成本价)需提交的材料:1、单位售房的请示、方案、批复;2、所售楼房的产权证复印件(含标改成小证);3、《单位房改售房登记表》(A3纸正反面,一式三份);4、《购房人名单》(一式两份);5、《售房资金存储证明》;6、购房人户口簿复印件(首页、本人页);7、《单位售房报告表》。二、农转居售房需提交的材料1、单位售房的请示、方案、批复;2、《单位出售农转居安置住房登记表》(A3纸正反面,一式三份);3、《购房人名单》(一式两份);4、《售房资金存储证明》;5、所售楼房的产权证复印件;6、购房人户口簿复印件(首页、本人页);7、《单位售房报告表》。三、出售安居住房需提交的材料1、所售楼房的产权证复印件;(如无:应提交国有土地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市安居办开具的购房任务通知单(复印件);3、单位与开发企业签定的安居住房购销合同复印件;4、《安居住房分配人员名单》;5、 个人交纳购房款收据;6、《安(康)居房售房登记表》(A3纸正反面,一式三份);7、《购房人名单》(一式两份);8、《公共维修基金存储证明》;9、出售安居住房标准价/成本价核算表;10、购房人户口簿复印件(首页、本人页);11、《单位售房报告表》。四、出售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材料:1、单位售房的请示、方案、批复;2、所售楼房的产权证复印件;3、《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表》(A3纸正反面,一式三份);4、《购房人名单》(一式两份);5、《售房资金存储证明》;6、购房人户口簿复印件(首页、本人页);7、《单位售房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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