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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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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第十二条)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到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赋码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赋码时,要由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提供经县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证明等材料。登记赋码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对于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责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对于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来源:《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 3.(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发放要严格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程序和手续,确保依法依规。登记证发放前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资产情况、业务范围、成立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日期等信息进行认真核查,核实无误后通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打印登记证。(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原则上由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和改革类型依次组成。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经济联合总社)”,名称中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应与其所在地市名称连用。仅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也可以称为××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证中的名称相同。(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记载的事项中,登记类型统一为“集体经济”,资产情况包括“集体土地总面积”和“资产总额”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统一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组织成立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一次取得登记证(包括先期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和地方自行编码发证)的发证日期。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赋码、换证赋码、变更登记后取得的登记证,自发证之日起10年内有效。(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赋码时,需要填写集体资产、改革时点量化资产等相关信息。其中,集体土地总面积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面积总数,资产总额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账面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为集体资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即所有者权益),资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总额,股本总额为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时点全部股份对应的量化集体资产金额。(来源: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政改〔2018〕3号))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中午不间断办公{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08:30-12:30(需预约,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339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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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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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18017000 | 事项编码 | TEFT11010600010006311071801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FT11010600010006311071801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 电话查询:(010)63397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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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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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授权委托书(注:可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到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赋码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赋码时,要由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提供经县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证明等材料。登记赋码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对于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责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对于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来源:《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2.申请人采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 3.检查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4.检查申请是否有盖章,申请日期是否按照当前日期填写。【展开】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展开】 | 盖章【展开】 |
二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清晰;单位信息与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住所填写具体到门牌号;申请表内容按照要求填写,真实,无虚假;法人、经办人亲笔签名,字迹工整; 2、用制式A4纸打印,要求原件1份; 3、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展开】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展开】 | 盖章【展开】 |
三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登记表内容完整、清晰;所填写的单位信息与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住所填写具体到门牌号;申请表内容按照要求填写,真实,无虚假;法人亲笔签名,字迹工整; 2、用制式A4纸打印,要求原件1份; 3、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3.(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发放要严格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程序和手续,确保依法依规。登记证发放前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资产情况、业务范围、成立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日期等信息进行认真核查,核实无误后通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打印登记证。(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原则上由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和改革类型依次组成。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经济联合总社)”,名称中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应与其所在地市名称连用。仅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也可以称为××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证中的名称相同。(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记载的事项中,登记类型统一为“集体经济”,资产情况包括“集体土地总面积”和“资产总额”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统一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组织成立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一次取得登记证(包括先期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和地方自行编码发证)的发证日期。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赋码、换证赋码、变更登记后取得的登记证,自发证之日起10年内有效。(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赋码时,需要填写集体资产、改革时点量化资产等相关信息。其中,集体土地总面积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面积总数,资产总额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账面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为集体资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即所有者权益),资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总额,股本总额为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时点全部股份对应的量化集体资产金额。(来源: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政改〔2018〕3号))【展开】 | 盖章【展开】 |
四 | 经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文件要求内容清晰、完整;所填写基本信息与申请方营业执照信息一致; 2.用制式A4纸打印,要求文件复印件1份; 3.该表格无固定模板样例; 4.加盖政府部门的公章。【展开】 |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到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赋码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赋码时,要由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提供经县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证明等材料。登记赋码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对于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责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对于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来源:《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展开】 | 【展开】 |
五 | (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决议书内容完整、清晰,页面无折损痕迹;记录全面,写清决议事项;写清表决结果;参会人员签字,要求字迹工整; 2、用制式A4纸打印,要求决议书复印件1份;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展开】 | 盖章【展开】 |
六 | 成员名册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花名册页面干净,无折损痕迹;内容清晰、完整;小组成员身份信息填写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成员数量齐全; 2、用制式A4纸打印,要求花名册复印件1份;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展开】 | 复印件盖章【展开】 |
七 | 组织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章程要求内容完整、真实,页面无折损痕迹;单位名称、住所与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注册资金,成员数量与花名册一致; 2、用制式A4纸打印,要求复印件1份; 3、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4、社员代表亲自签字,字迹工整。【展开】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展开】 | 盖章【展开】 |
八、证书遗失的 | |||||||||
(一) | 补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展开】 | 申请人告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在其官网发布【展开】 |
九、申请变更 | |||||||||
(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内容完整、清晰;所填写的单位信息与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住所填写具体到门牌号;申请表内容按照要求填写,真实,无虚假;法人、经办人亲笔签名,字迹工整; 2、用制式A4纸打印,要求原件1份; 3、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1.及时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事项变更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原登记赋码事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向登记赋码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组织章程等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组织章程,但未涉及登记事项的,要及时将修改后的组织章程报送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备案。(来源:《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展开】 | 【展开】 |
十、申请换发全国证书的 | |||||||||
(一) | 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身份登记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与申请人所填写信息一致; 2、登记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3、需提交经营权证原件,用于收回; 4、加盖登记部门的公章。【展开】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展开】 | 正副本【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人自备纸质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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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员 | 提交申请 |
审查标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第十二条)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到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赋码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赋码时,要由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提供经县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证明等材料。登记赋码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对于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责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对于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来源:《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 3.(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发放要严格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程序和手续,确保依法依规。登记证发放前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资产情况、业务范围、成立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日期等信息进行认真核查,核实无误后通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打印登记证。(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原则上由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和改革类型依次组成。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经济联合总社)”,名称中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应与其所在地市名称连用。仅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也可以称为××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证中的名称相同。(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记载的事项中,登记类型统一为“集体经济”,资产情况包括“集体土地总面积”和“资产总额”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统一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组织成立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一次取得登记证(包括先期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和地方自行编码发证)的发证日期。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赋码、换证赋码、变更登记后取得的登记证,自发证之日起10年内有效。(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赋码时,需要填写集体资产、改革时点量化资产等相关信息。其中,集体土地总面积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面积总数,资产总额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账面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为集体资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即所有者权益),资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总额,股本总额为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时点全部股份对应的量化集体资产金额。(来源: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政改〔2018〕3号))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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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退回补充完善;不符合条件,给予书面答复。 |
审查标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第十二条)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到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赋码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赋码时,要由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提供经县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证明等材料。登记赋码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对于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责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对于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来源:《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 3.(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发放要严格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程序和手续,确保依法依规。登记证发放前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资产情况、业务范围、成立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日期等信息进行认真核查,核实无误后通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打印登记证。(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原则上由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和改革类型依次组成。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经济联合总社)”,名称中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应与其所在地市名称连用。仅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也可以称为××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证中的名称相同。(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记载的事项中,登记类型统一为“集体经济”,资产情况包括“集体土地总面积”和“资产总额”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统一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组织成立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一次取得登记证(包括先期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和地方自行编码发证)的发证日期。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赋码、换证赋码、变更登记后取得的登记证,自发证之日起10年内有效。(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赋码时,需要填写集体资产、改革时点量化资产等相关信息。其中,集体土地总面积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面积总数,资产总额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账面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为集体资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即所有者权益),资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总额,股本总额为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时点全部股份对应的量化集体资产金额。(来源: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政改〔2018〕3号))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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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9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颁发证书;不符合条件,不予发证。 |
审查标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第十二条)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到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赋码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赋码时,要由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提供经县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证明等材料。登记赋码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对于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责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对于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来源:《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 3.(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发放要严格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程序和手续,确保依法依规。登记证发放前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资产情况、业务范围、成立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日期等信息进行认真核查,核实无误后通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打印登记证。(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原则上由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和改革类型依次组成。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经济联合总社)”,名称中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应与其所在地市名称连用。仅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也可以称为××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证中的名称相同。(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记载的事项中,登记类型统一为“集体经济”,资产情况包括“集体土地总面积”和“资产总额”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统一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组织成立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一次取得登记证(包括先期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和地方自行编码发证)的发证日期。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赋码、换证赋码、变更登记后取得的登记证,自发证之日起10年内有效。(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赋码时,需要填写集体资产、改革时点量化资产等相关信息。其中,集体土地总面积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面积总数,资产总额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账面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为集体资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即所有者权益),资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总额,股本总额为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时点全部股份对应的量化集体资产金额。(来源: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政改〔2018〕3号))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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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4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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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 |
结果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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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png |
有效时间 | 10年 |
无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共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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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6年12月26日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十二)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程序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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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北京市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办法》京政农发(2003)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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