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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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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补助 (一)经组织批准随军无经济收入的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的医疗费用,由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其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安置管理部门对已经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這属要统一进行核实确定。“无经济收入”是指个人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来源,生活费用完全依靠军队退休干部负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主要包括:随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含安置后再婚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鉴定确实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子女;经原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批准随军供养的无经济收入的父母。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县(市)民政部门逐级审核,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2004年1月1日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审核后向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地安置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手续。(来源:《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1、提交申请材料,书写完整,内容表达完整; 2、提交相关证件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 ||
办理时间 | 丰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8: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街道丰体南路1号院9号楼215室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373466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1号院9号楼215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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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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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522001000 | 事项编码 | TEFT11010600010004311052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FT110106000100043110522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3734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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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退休军休干部家属、遗属办理待遇需提交的军休干部材料信息涉军涉密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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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无经济收入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发放补助、补贴申请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无经济收入军队退休干部遗属发放补助、补贴申请,用A4纸打印申请;内容无遗漏,申请人信息填写正确; 申请内容真实,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书写符合规范,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2,此材料按样例要求填写,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 |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二、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补助 (一)经组织批准随军无经济收入的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的医疗费用,由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其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安置管理部门对已经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這属要统一进行核实确定。“无经济收入”是指个人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来源,生活费用完全依靠军队退休干部负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主要包括:随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含安置后再婚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鉴定确实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子女;经原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批准随军供养的无经济收入的父母。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县(市)民政部门逐级审核,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2004年1月1日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审核后向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地安置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手续。【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二、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补助 (一)经组织批准随军无经济收入的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的医疗费用,由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其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安置管理部门对已经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這属要统一进行核实确定。“无经济收入”是指个人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来源,生活费用完全依靠军队退休干部负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主要包括:随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含安置后再婚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鉴定确实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子女;经原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批准随军供养的无经济收入的父母。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县(市)民政部门逐级审核,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2004年1月1日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审核后向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地安置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手续。【展开】 | 【展开】 |
三 | 死亡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军休干部病故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提交相关证件完整、真实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3,医院出具,4,复印件一份【展开】 |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二、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补助 (一)经组织批准随军无经济收入的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的医疗费用,由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其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安置管理部门对已经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這属要统一进行核实确定。“无经济收入”是指个人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来源,生活费用完全依靠军队退休干部负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主要包括:随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含安置后再婚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鉴定确实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子女;经原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批准随军供养的无经济收入的父母。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县(市)民政部门逐级审核,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2004年1月1日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审核后向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地安置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手续。【展开】 | 【展开】 |
四 | 火化凭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火化证复印件;提交相关证件完整、真实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证件均在有效期内;2,殡仪馆出具,3,复印件一份【展开】 |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二、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补助 (一)经组织批准随军无经济收入的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的医疗费用,由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其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安置管理部门对已经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這属要统一进行核实确定。“无经济收入”是指个人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来源,生活费用完全依靠军队退休干部负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主要包括:随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含安置后再婚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鉴定确实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子女;经原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批准随军供养的无经济收入的父母。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县(市)民政部门逐级审核,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2004年1月1日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审核后向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地安置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手续。【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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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业务科室人员 |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一次性告知补齐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申报:【审查标准】:1、提交申请材料,书写完整,内容表达完整; 2、提交相关证件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收件: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业务科室职责范围、符合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来源《关于军休干部病故后丧葬费、6个月工资经费领取问题的通知》京军休办发【2006】12号文件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信息与提交的证件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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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4个工作日 | 业务科室人员 | 符合标准,按程序上报审批; 不符合标准,再次告知补齐相关材料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签字。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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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单位负责人 | 符合文件规定,批准享受该项待遇。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签字。3,符合文件条款,按文件规定签字审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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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发放无经济收入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补助、补贴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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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发放无经济收入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补助、补贴 | |
结果名称 | 发放无经济收入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补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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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根据规定 |
无
【行政法规】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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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政干字第2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补助 (一)经组织批准随军无经济收入的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的医疗费用,由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其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安置管理部门对已经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這属要统一进行核实确定。“无经济收入”是指个人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来源,生活费用完全依靠军队退休干部负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主要包括:随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含安置后再婚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鉴定确实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子女;经原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批准随军供养的无经济收入的父母。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县(市)民政部门逐级审核,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2004年1月1日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审核后向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地安置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手续。 三、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的生活补助 (一)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7】后财字第22号)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二)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退休干部生前退休费。军队退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 (三)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去世后,一次性发放生前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革费,包干使用。 四、补助经费的保障 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的医疗、生活补助和丧葬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根据其实际开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无工作遗属和有工作遗属的区别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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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工作遗属是指从来没有过工作的遗属,有工作遗属是指收入不足标准的遗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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