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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FT11010600010001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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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市场监管局
110106000000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丰台区计量检测所: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丰台区计量检测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3号楼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3号楼一层计量检测服务大厅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详见: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jll/202006/t20200619_192850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详见: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jll/202006/t20200619_1928502.html)、《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相关要求。 2.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 3.《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报检单》与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等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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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

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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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9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检测时限不计算在内(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检测时限不计算在内(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详见: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jll/202006/t20200619_192850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详见: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jll/202006/t20200619_1928502.html)、《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相关要求。 2.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 3.《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报检单》与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等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丰台区计量检测所: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丰台区计量检测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3号楼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3号楼一层计量检测服务大厅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北京市丰台区计量检测所:(010)6375007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3号楼一层计量检测服务大厅 【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1024004000 事项编码 TEFT110106000100013111024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TEFT110106000100013111024004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59282261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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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报检单申请人自备非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网上报检信息、计量器具实物信息与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报单一致。; 2.需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采用A4打印; 3.该材料具有样例,需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字体清晰、内容无缺漏; 4.该材料需由申请人提供。【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展开】1.如实在线填写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账信息和网上报检信息。2. 认真核对报检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等内容。3.计量器具检定方式(送检或现场检定)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确定。【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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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

    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部门和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人应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提供计量器具。
    3.申请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反馈的受理意见送检计量器具,查询计量器具状态,及时取回完成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对系统中计量器具状态进行更新维护。申请现场检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反馈的受理意见积极配合检定工作。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退回

    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和1、《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申请条件。
    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3、申请人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4、申请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申请人应在检定有效期到期前30日至60日期间提出申请。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检测
    (不计时限环节)
    计量检定技术人员/

    审查标准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北京市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2、技术人员检定完毕后,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制作《检定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制作《检定结果通知书》。【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9个工作日计量检定技术人员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

    审查标准

    1、送检的申请人应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反馈的受理意见及送检日期按时送检计量器具;申请现场检定的申请人应按照反馈的受理意见及现场检验日期积极配合检定工作。
    2、计量器具应与网上报检信息一致。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0个工作日计量检定技术人员1、检定证书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检定证书

    送达方式
    网站下载:http://jlqjqj.scjgj.beijing.gov.cn/a/login

检定证书
结果名称检定证书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检定证书样本.jpg
有效时间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给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发布号令(文号)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定,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定;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展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展开】

是否收费:

1、个人可以检测计量器具吗?
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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