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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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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三、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力。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四、 办理就读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 五、接收华侨子女的学校,要制订措施,积极做好华侨子女的教育培养工作,关心照顾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不适合用本规定。 七、外籍华人子女来华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各省(区、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决定。 八、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1、符合来京华侨适龄子女身份。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 ||
办理时间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365838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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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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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5500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600006260773110755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600006260773110755004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咨询台 电话查询:(010)83658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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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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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家长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双方身份信息真实,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2、文字无错误; 3、A4纸打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展开】 | 【展开】 |
二 | 监护人保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双方身份信息真实,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2、文字无错误; 3、A4纸打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展开】 | 【展开】 |
三 | 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展开】 | 【展开】 |
四 | 监护人房屋产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件真实有效 2、证件中的信息与监护人信息一致 3、政府部门核发【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展开】 | 【展开】 |
五 | 学生父(母)华侨身份公证书认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真实有效,内容清晰完整、无污损。 2.内容清晰,无折损或信息遮挡。【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展开】 | 【展开】 |
六 | 学生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件真实有效; 2、内容清晰,无折损或信息遮挡; 3、在有效期限内。【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展开】 | 【展开】 |
七 | 学生父(母)有效合法居留签证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长期或永久居留签证证件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视为合法有效证件; 2.各国家居留签证证件以各国签发为准,无固定模板。【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展开】 | 【展开】 |
八 | 学生父(母)出入境记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与申请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2.所在区的出入境大厅出具,并加盖出入境管理局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展开】 | 【展开】 |
九 | 学生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件真实有效; 2、内容清晰,无折损或信息遮挡; 3、在有效期限内。【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展开】 | 【展开】 |
十 | 亲属关系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身份信息与本人一致; 2.关系人身份信息与本人一致; 3.申请人与关系人关系清楚明了; 4.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同意受理 |
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三、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力。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四、 办理就读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 五、接收华侨子女的学校,要制订措施,积极做好华侨子女的教育培养工作,关心照顾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不适合用本规定。 七、外籍华人子女来华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各省(区、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决定。 八、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1、符合来京华侨适龄子女身份。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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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同意审批 |
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三、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力。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四、 办理就读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 五、接收华侨子女的学校,要制订措施,积极做好华侨子女的教育培养工作,关心照顾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不适合用本规定。 七、外籍华人子女来华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各省(区、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决定。 八、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1、符合来京华侨适龄子女身份。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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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 |
结果名称 | 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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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来京华侨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jpg |
有效时间 | 3个月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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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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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侨发文(2009)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为弘扬中华文化,满足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三、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力。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四、 办理就读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 五、接收华侨子女的学校,要制订措施,积极做好华侨子女的教育培养工作,关心照顾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不适合用本规定。 七、外籍华人子女来华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各省(区、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决定。 八、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华侨身份公证如何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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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开具华侨身份公证书、认证书;或前往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开具华侨身份公证书、认证书。 |
2、是否可以提交外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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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外文材料的基础上,提交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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