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6MB0210542B3113249439000 | 服务对象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南三环木樨园桥西南角)一层综合受理窗口 | ||
受理条件 | 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位于地上(不包含任何地下空间),经营面积50平米以上、300平米以下。 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办公设施和资金; 有不少于5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申请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的,有不少于10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通过互联网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应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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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备;字迹清晰;签章有效。 申请事项是否在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范围内;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所有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牌匾标识设置使用期限为一年。延长设置需在到期当月办理继续设置手续。设置人同意牌匾标识遇规划整治需拆除时,自行承担责任,无条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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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设定依据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