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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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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对民族宗教类社会团体年检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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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民族宗教侨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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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族宗教类社会团体年检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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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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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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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107000068419W3110106028006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2.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依照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说明填写。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4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2小时之内(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1927400;(010)8869936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0号
电话查询:(010)81927400;(010)88699361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所属机构:

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2.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依照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说明填写。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核实(事实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初审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初审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年检初审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包括基本信息、内部建设情况、接受监督管理情况、重点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本年度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重大财务数据变更超过20%的需同时提供相关情况的财务说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报告、业务活动情况、下年度工作计划、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监事会意见

申请材料总要求: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年检初审决定书

结果名称: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年检初审决定书

结果样本: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年检初审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基金会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宗教事务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第一款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宗教事务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第一款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1.问:民族宗教类社会团体是否年检?

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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