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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073552649619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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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
110107000000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到现场0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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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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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1927279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10735526496193110115004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申请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城市管理部门直接做出决定。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68815930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68815930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区城市管理委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缺项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
3.申请人按照区城市管理委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办理结果:受理即决定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经申请企业签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告知承诺书要求的材料后,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0.5个工作日内直接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提交人补充相关材料。

办理结果:出具《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证件上应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审批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需加盖申请人印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结果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结果样本: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样本.jpg

有效时间:

无时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结果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结果样本: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审批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

五年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国令〔2010〕58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 用气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本市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
售后服务站点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
售后服务站点不得改动室内燃气设施。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2018年12月22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规范性文件】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建城2007〔25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符合下列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二)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三)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四)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五)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六)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八)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九)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四、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本通知的规定确定。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1.问:材料是否规范

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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