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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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九条 第二款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来源:《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07号(经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 2.提交信息表,表内信息完整无缺项漏项,并加盖公章。 | ||
办理时间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19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92728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咨询窗口1号【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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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北侧建议投诉区【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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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59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7000068435J3001059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7000068435J3001059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A区综合窗口20号 电话查询:(010)81927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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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1927400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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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内填写事项齐全,无缺项漏项按要求签字、盖章; 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营业执照所载内容一致; 3.申请人自备,原件3份; 4.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展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备案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一式三份,A4纸打印。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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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接收;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按要求签字、盖章;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相关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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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即备案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审批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2、提交信息表,表内信息完整无缺项漏项,并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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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在信息表上加盖公章 |
审查标准 提交信息表,表内信息完整无缺项漏项,并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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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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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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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20211027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docx |
有效时间 | 有变更时重新提交。 |
无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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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07号(经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第二款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我们的项目是核准还是备案?具体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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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京政发〔2018〕13号)规定,看看您申报的项目是不是属于上述目录的项目管理范围,如果不在范围内,就是备案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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