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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石景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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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石景山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职责划分和登记划转问题正在与市农业农村局对接 | ||
办理时间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4: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三层A区综合窗口16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886548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3号楼3层A区咨询台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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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一层北侧建议投诉区【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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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5001009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2500981E3000715001009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2500981E3000715001009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石景山分局 | 委托部门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bdc.ghzrzyw.beijing.gov.cn/eo/wizard/mainMenu.go 现场查询: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三层A区综合窗口16号 电话查询:(010)68865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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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要进行现场地籍调查,实地查看。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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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实被监护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关系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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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需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2.申请书信息填写完整,申请信息需与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需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展开】 | 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录入相关信息,通过系统打印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无需填写。【展开】 |
二 | 申请人身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三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一致。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所列各式递交【展开】 |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展开】 | 【展开】 |
四 |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需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需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3.与申请登记事项一致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所列各式递交。【展开】 | 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展开】 | (1)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应提交土地转用批准文件; (3)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应提交户口簿及发包方出具的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材料; (4)承包经营权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应提交放弃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材料及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5)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发包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决定书原件;依法征收的提交发包方收回或解除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文件;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实被监护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关系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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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 在国家有关部门部署农业部门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之前,各不动产登记部门暂只负责对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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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不动产登记簿 |
审查标准 登记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1.申请注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已经登记; 2.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土地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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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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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 | |
结果名称 |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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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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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是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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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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