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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石景山区苹果园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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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苹果园街道办事处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应当是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人。 2.合同备案的情形 2.1通过业主共同决定引进新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2尚处于前期物业服务期间 2.3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存在事实服务 3.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服务是包括各专项服务的综合服务。《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是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5、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6、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 ||
办理时间 | 石景山区苹果园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石景山区苹果园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23号1-5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79916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23号6号综合咨询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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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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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407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7000068208D511101407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7000068208D511101407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苹果园街道办事处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8799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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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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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A4纸)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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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住宅物业项目信息采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申请表的内容。 2.申请书中的企业相关信息应该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内容一致。 3.此材料中的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应与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材料及物业合同的相关内容一致。 4.该材料需申请人提供纸质版的原件。 5.该材料无固定格式,需按照所给样例的材料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展开】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住建委官网(http://zjw.beijing.gov.cn/),进入办事大厅,点击北京市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填报相关内容,填报信息后自动生成【展开】 |
二、物业服务情况材料: | |||||||||
(一) | 有效期内的物业服务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签订的日期受否逾期。 2.合同签约主体应与物业公司营业执照中的名称一致。 3.此材料应与申请表中的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内容一致。 4.该材料需申请人提供纸质版的复印件。 5.该材料无固定格式,需按照所给样例的材料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展开】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展开】 |
(二)、事实服务的项目需提交: | |||||||||
1 | 原物业服务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合同加盖公章且清晰完整。 2.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应清晰明确。 3.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服务对象应与备案申请表中的服务对象保持一致。 4.合同应明确物业服务的各项明细。 5.该材料需申请人提供纸质版的复印件。 6.该材料无固定格式,需按照所给样例的材料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展开】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展开】 | 【展开】 |
2 | 物业服务现状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2.项目名称应与物业合同中的项目名称一致,且描述内容与物业合同及申请表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3.加盖公章。 4.该材料需申请人提供纸质版的原件。 5.该材料无固定格式,需按照所给样例的材料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展开】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展开】 | 【展开】 |
3 | 应急物业服务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真实有效。 2.审查判决仲裁日期; 3.加盖仲裁机构公章。 4.此材料中涉及的公司主体应与物业合同中的公司主体保持一致。 5.该材料需中介机构提供纸质版的复印件。 6.该材料无固定格式,需按照所给样例的材料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展开】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本市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展开】 | 【展开】 |
三 | 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相符; 2.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3.该材料需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纸质版复印件的副本。 4.该材料需按照所给样例的材料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展开】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展开】 |
四、项目负责人提供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该材料需公安局提供纸质版的正本复印件。 2.身份证姓名应与物业管理合同中的姓名保持一致。 3.该材料需按照所给样例的材料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展开】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三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到,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参与社区治理工作。【展开】 | 项目负责人的【展开】 |
(二)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参保人姓名应与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姓名一致。 2.加盖保险部门业务专用章。 3.单位名称与物业承包商的单位名称一致 4.该材料需社保单位提供纸质版的正本原件。 5.该材料需按照所给样例的材料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展开】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三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到,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参与社区治理工作。【展开】 | 【展开】 |
五、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交由房屋登记部门制发的纸质版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原件核验,核验后原件退回,用A4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应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2.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3.该材料需按照所给样例的材料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展开】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新开发建设项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配建独立且相对集中的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管理设施设备、办公及值班需求,具体面积按照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执行。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当在规划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展开】 | 【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交由房屋登记部门制发的纸质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原件核验,核验后原件退回,用A4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应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2.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3.该材料需按照所给样例的材料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展开】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新开发建设项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配建独立且相对集中的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管理设施设备、办公及值班需求,具体面积按照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执行。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当在规划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展开】 | 【展开】 | |
(二)、如无上述证书需提交 | |||||||||
1 | 项目立项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交原件核验,核验后原件退回,用A4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应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2.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3.该材料需房屋登记部门提供纸质版的正本复印件。 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需按照所给样例的材料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展开】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新开发建设项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配建独立且相对集中的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管理设施设备、办公及值班需求,具体面积按照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执行。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当在规划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展开】 | 【展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交原件核验,核验后原件退回,用A4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应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2.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3.该材料需房屋登记部门提供纸质版的正本复印件。 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需按照所给样例的材料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展开】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新开发建设项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配建独立且相对集中的物业服务用房,满足物业管理设施设备、办公及值班需求,具体面积按照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执行。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当在规划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A4纸)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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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全面审查该事项办理材料内容是否完整,并出具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意见。 |
审查标准 1、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2、申请人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是否相符; 3、《物业服务合同》是否逾期、合同签约主体及日期是否规范; 4、核对北京市物业管理系统,即原北京市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相关信息是否齐全准确与申报材料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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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办理结果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2、申请人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是否相符; 3、《物业服务合同》是否逾期、合同签约主体及日期是否规范; 4、核对北京市物业管理系统,即原北京市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相关信息是否齐全准确与申报材料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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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办理结果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办理结果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办理结果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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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办理结果通知书.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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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材料抄送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物业合同备案办理的具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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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准确、真实、有效; (2)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其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3)符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办理条件。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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