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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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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办材料齐全; 2.申报内容符合有效期限规定、符合相关规划和相关地方法规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申报审批对象符合有关规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全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3.低风险项目不涉及本事项。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三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280792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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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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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4211008 | 事项编码 | 11110108551416301A3000164211008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551416301A3000164211008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2807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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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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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用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复印件的应当在文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 2.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的使用林地项目申报材料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本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项目,按本市有关要求执行。 3. 网上申报时应将相关纸质材料扫描为PDF格式,精度达200dpi。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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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是否按要求填写齐全、无遗漏; (2)内容是否有明显文字错误; (3)申请表首页是否填写联系人姓名、电话,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项目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填写是否与立项批准文件一致; (5)使用林地性质应为临时并填写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项目施工批准周期; (6)使用林地类型填写是否准确,是否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一致; (7)林地保护等级填写是否准确; (8)公益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植物及生境、古树名木等相关内容填写是否准确,是否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一致; (9)使用林地位置范围的矢量数据是否是基于2000坐标系; (10)表格样表可于“首都之窗”下载。【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立项批准文件 | |||||||||
(一)、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 | |||||||||
1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项目核准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 | |||||||||
1 | 项目备案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乡村建设项目 | |||||||||
1 | 项目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批次用地项目 | |||||||||
1 | 建设用地的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市或区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展开】 |
(五)、勘查、开采矿藏项目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对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项目批准文件【展开】 | |
(六)、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 | |||||||||
1 | 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手续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建设工程规划初步设计方案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 (2)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3)超过有效期的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协同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是否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相关要求; (2)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一年); (3)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 (4)如果批准文件中带图,需提供原比例附图,图文一体方为有限文件; (5)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四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是否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相关要求; (2)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一年); (3)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附2000坐标系、shp格式矢量数据【展开】 |
五 |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应符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相关要求; (2)明确负责单位、实施时间等具体内容。【展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用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复印件的应当在文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 2.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的使用林地项目申报材料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本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项目,按本市有关要求执行。 3. 网上申报时应将相关纸质材料扫描为PDF格式,精度达200dpi。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接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申报材料存在有效期约定的,需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如立项、规划批准文件过期,需提供项目在施确认材料);3、申报材料内容中数字逻辑准确(使用林地申请表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面积必须一致);4、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申报材料存在有效期约定的,需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如立项、规划批准文件过期,需提供项目在施确认材料);3、申报材料内容中数字逻辑准确(使用林地申请表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使用林地面积必须一致);4、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5、申报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林草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35号令)、《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272号)等相关规定;6、申请使用林地需属于下列临时占用林地范围约定:①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②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③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④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⑤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7个工作日 | 区园林绿化局审核人员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申报材料存在有效期约定的,需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如立项、规划批准文件过期,需提供项目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3、申报材料内容中数字逻辑准确(使用林地申请表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使用林地面积必须一致);4、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5、申报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林草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35号令)、《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272号)等相关规定;6、申请使用林地需属于下列临时占用林地范围约定:①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②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③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④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⑤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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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4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申报材料存在有效期约定的,需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如立项、规划批准文件过期,需提供项目在施确认材料(开工许可文件));3、申报材料内容中数字逻辑准确(使用林地申请表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使用林地面积必须一致);4、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5、申报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林草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35号令)、《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272号)等相关规定;6、申请使用林地需属于下列临时占用林地范围约定:①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②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③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④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⑤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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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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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 |
结果名称 | 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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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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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临时占用林地是否由区局独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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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情况下,无论是行政许可还是备案都是由区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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