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2、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来源:《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3、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来源:《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4、材料齐全。 5、提交的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 6、提供的文书说明材料与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9:00—12:0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仅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506511【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2014006006 | 事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6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600602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一层综合窗口(2)北京市海淀区街镇政务服务中心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区街)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恢复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本人的身份证,证件在有效期内。【展开】 | 无文件要求,仅用于核验身份【展开】 | 【展开】 |
二 | 北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类业务申请表(一)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材料齐全;如为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请关注申报事项与勾选事项是否一致【展开】 | 《北京市人力社保服务规范》【展开】 | 【展开】 |
三 | 服刑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文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司法部门出具的退休人员本人的【展开】 | 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来源:《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来源:《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展开】 | 【展开】 |
或法院宣告失踪找回的文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司法部门出具的退休人员本人的【展开】 | 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来源:《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展开】 | 【展开】 | |
或未享受其他待遇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退休人员本人确实未享受其他待遇,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予以恢复。【展开】 | 第三十三条: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展开】 | 【展开】 | |
或确认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生存说明需退休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展开】 | 第三十三条: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审查标准 1、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2、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来源:《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3、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来源:《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4、提供身份证件和相关文书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恢复待遇条件,审核通过;不符合恢复待遇条件,告知原因及需要补充的材料 |
审查标准 1、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2、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来源:《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3、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来源:《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4、提供身份证件和相关文书材料。提供的文书说明材料证明申请人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恢复待遇的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查合格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审查标准 1、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2、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来源:《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3、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来源:《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4、提供身份证件和相关文书材料。提供的文书说明材料证明申请人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恢复待遇的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送达方式 | |||
---|---|---|---|
![]() |
无
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
结果名称 | 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恢复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
发布号令(文号) | 劳社厅函〔2001〕4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
发布号令(文号) | 劳社厅函〔2003〕31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展开】 |
【部门规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依据名称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24〕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怎样可以恢复待遇申领? |
---|
答:需提供相关恢复待遇证明文书复印件。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