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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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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1、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2、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来源:《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3、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来源:《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4、材料齐全。 5、提交的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6、提供的文书说明材料与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每周六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一层综合窗口(2)北京市海淀区街镇政务服务中心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50651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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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002014006006 | 事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6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6006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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