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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审计局
对被审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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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被审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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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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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8000057832F3110225011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审计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审计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实施机构 海淀区审计局
处罚的行为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的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罚结果名称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8487213

咨询信件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海淀区政府第二办公区北511 邮政编码:100195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信件投诉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海淀区政府第二办公区北505 邮政编码:10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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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立案审批文书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书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规范性文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2条】【第1款】【第1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展开】
1、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区别情况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等处理措施。二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区别情况采取前述违反财政收支行为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三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可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四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配合审计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二是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可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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