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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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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查处结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1.提供举报人奖励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8: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2692039【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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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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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8310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57840H3000831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57840H300083100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2692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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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无需预约,根据举报申请即可:(010)12345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1.需要对申请人信息保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规定,需要对举报人信息全程保密,无法网上办理。 2.属于举报类事项,需要在举报所涉案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才能启动举报奖励的审批和发放。 3.举报奖励的发放需要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和身份信息进行实质审查,经核准发放的举报奖励需要申请人提供受益人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举报人要求当场领取现金奖励的,应由受益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办理时限不固定,无法满足全程网办和一网通办的时限要求。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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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公民持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有效的主体证明材料)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可以当面领取奖金,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举报奖励申报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用由举报人承担,或者从奖金中扣除支付。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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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核验身份证复印件;举报奖励申请;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办案机构应于每个月15日、30日前定期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举报案件进行梳理。 对具名举报人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奖励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举报人奖励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送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给予口头表扬或者书面表扬。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举报奖励: (一)具名举报人举报时未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二)对于具名举报人,或者匿名举报人在举报时提出奖励诉求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三)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报总队和区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奖金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经总队和区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会商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及奖金领取程序,并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 (五)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益人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提供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借记卡卡号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 (六)除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奖励,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外,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最终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通知总队和区局财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结算,财务部门结算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案件承办人员。 (七)举报人要求当场领取现金奖励的,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由受益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人自行提出的奖励申请,办案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决定不予奖励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接到举报人奖励申请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举报人奖励申请等相关材料,一并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机关负责人对不予奖励建议批准后,办案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公民持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有效的主体证明材料)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可以当面领取奖金,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举报奖励申报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用由举报人承担,或者从奖金中扣除支付。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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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4个工作日 | 执法人员 | 处理举报的同时处理举报奖励。 |
审查标准 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并同时申请举报奖励。【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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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执法人员 |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举报奖励的举报依法按程序转办。 |
审查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查处结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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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8个工作日 | 执法人员 | 审查是否给予奖励 |
审查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办案机构应于每个月15日、30日前定期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举报案件进行梳理。对具名举报人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奖励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举报人奖励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送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给予口头表扬或者书面表扬。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举报奖励: (一)具名举报人举报时未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二)对于具名举报人,或者匿名举报人在举报时提出奖励诉求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三)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报总队和区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奖金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经总队和区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会商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及奖金领取程序,并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 (五)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益人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提供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借记卡卡号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 (六)除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奖励,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外,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最终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通知总队和区局财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结算,财务部门结算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案件承办人员。 (七)举报人要求当场领取现金奖励的,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由受益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人自行提出的奖励申请,办案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决定不予奖励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接到举报人奖励申请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举报人奖励申请等相关材料,一并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机关负责人对不予奖励建议批准后,办案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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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执法人员、审批人员 | 决定是否给予奖励并发放 |
审查标准 举报《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办案机构应于每个月15日、30日前定期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举报案件进行梳理。 对具名举报人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奖励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举报人奖励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送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给予口头表扬或者书面表扬。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举报奖励: (一)具名举报人举报时未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二)对于具名举报人,或者匿名举报人在举报时提出奖励诉求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三)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报总队和区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奖金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经总队和区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会商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及奖金领取程序,并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 (五)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益人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提供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借记卡卡号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 (六)除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奖励,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外,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最终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通知总队和区局财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结算,财务部门结算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案件承办人员。 (七)举报人要求当场领取现金奖励的,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由受益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人自行提出的奖励申请,办案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决定不予奖励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接到举报人奖励申请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举报人奖励申请等相关材料,一并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机关负责人对不予奖励建议批准后,办案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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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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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结果名称 | 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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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有功奖励.png |
有效时间 | 30个工作日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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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2.《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第三条、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八)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财行(2001)175号) 第四条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第五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少,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一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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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事项属实,行政机关给予处罚后 |
2、怎么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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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或书面 |
3、申请时,准备什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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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复印件;2、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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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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