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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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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售房单位房改售房方案已经相关部门核准通过,单位依据方案与购房人签订了购房协议,收缴售房款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将钱款缴存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房改售房方案、售房价格及相关规定符合我市房改政策;3、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售房的意见明确;4、售房单位与所售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产权单位一致;5、购房职工姓名、房屋坐落、购房金额等项目明确无误;6、售房款专户存储、住房维修基金足额缴存;7、按经济适用房价、市场价售房需提供可确定其价格的依据;按市场价售房须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发票(目前暂停)。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三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261812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3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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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3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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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407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6835631275311101407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6835631275311101407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2618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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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部级干部、军队及保密单位售房备案;区建委(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备案。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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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单位。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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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住房资金存储说明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受理条件;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有固定格式,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发。【展开】 |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6]484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17〕25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单位。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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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售房单位所售公房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期之前分配承租人居住的。申请材料齐全、系统上传的材料需为原件扫描件,现场办理的提交原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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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关于XXXX单位售房备案通知单 |
审查标准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操作手册(2017)》的通知(京建发[2017]571号),3-6-2事项名称:出售公有住房审批办理标准:售房单位所售公房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期之前分配承租人居住的。 1、房改售房方案、售房价格及相关规定符合我市房改政策; 2、上级单位同意售房意见明确; 3、售房单位与所售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产权单位一致; 4、购房职工名册中职工姓名、房屋坐落、购房金额等项目明确无误; 5、售房款专户存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 6、按经济适用房价、市场价售房可提供确定其价格的依据;按市场价售房须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发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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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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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 | |
结果名称 | 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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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doc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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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1992〕35号,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第35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具体形式,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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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住房〔1999〕20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凡在可出售范围的现有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预先编制、上报售房方案;房改部门应在收到单位售房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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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1998〕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展开】 |
【规范性文件】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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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发〔1999〕2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8年底起,本市地方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联建的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出售现租住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二)积极组织出售公有住房。售房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文件的规定,自1999年起房改售房一律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展开】 |
【地方性法规】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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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20〕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应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拟制房改售房方案。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其中市、区属一级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经党委(组)或董事会等本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出售公有住房备案是否需要上级单位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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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首先由上级单位同意并出具批复文件,之后才可进行出售公有住房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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