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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108358998354N3110121019005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 设定依据: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展开】 | ||
|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2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展开】 | ||
|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
|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卫医发〔2017〕16号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试行备案管理。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5〕11号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第25项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
| 1、医师注销执业注册(一般办理形式) |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 2、医师注销执业注册(告知承诺办理形式) |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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