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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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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民政局(海淀区委社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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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
1.该事项不单独受理,与“为困境儿童发放生活费”合并办理。 2.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3.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第二条)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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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22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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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1.该事项不单独受理,与“为困境儿童发放生活费”合并办理。 2.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3.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第二条)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8862834【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511004000 事项编码 1111010800005769903000511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800005769903000511004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8862834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通办范围 全国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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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生活费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请预算。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 (1)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资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形式完整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7日内完成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调查,填写《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区民政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送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定。对通过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生活保障范围,发放生活费;对未通过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生活费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费申请儿童或其监护人在申请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时,已提交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个月以内出具的儿童本人疾病诊断证明或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的,仅需提交《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申请审批表内容完整、清晰、无遗漏,页面无折损痕迹;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不存在修改痕迹;所填写的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本人承诺内容真实有效。 2、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原件1份; 3、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4、申请人自备【展开】《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第三条 生活费申请(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1、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儿童或其监护人填写的《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展开】【展开】
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真实在有效期内; 2、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第三条 生活费申请(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1、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申请资料:(2)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展开】【展开】
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真实在有效期内; 2、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第三条 生活费申请(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1、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申请资料:(2)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展开】【展开】
三、儿童父母有关情况的下列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
(一)、父母死亡的
1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材料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死亡材料内容完整、页面无折损痕迹;填写的基本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内容如实填写,无遗漏、无文字错误; 2、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3、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要求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4、加盖公安部门(医疗机构)的公章。【展开】《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第三条 生活费申请(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1、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展开】【展开】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材料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死亡材料内容完整、页面无折损痕迹;填写的基本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内容如实填写,无遗漏、无文字错误; 2、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3、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要求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4、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展开】《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第三条 生活费申请(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1、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展开】【展开】
(二)、父母查找不到或失踪的
1法院宣告失踪材料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宣告失踪的材料内容完整、页面无折损痕迹;填写的基本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内容如实填写,无遗漏、无文字错误; 2、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3、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要求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4、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展开】《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第三条 生活费申请(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1、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父母查找不到或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生活费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请预算。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 (1)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资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形式完整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7日内完成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调查,填写《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区民政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送的生活费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定。对通过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生活保障范围,发放生活费;对未通过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生活费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费申请儿童或其监护人在申请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时,已提交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个月以内出具的儿童本人疾病诊断证明或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的,仅需提交《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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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条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退回补正。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区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申请。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儿童或其监护人填写的《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儿童父母有关情况的下列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父母查找不到或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4)实际监护人非儿童父母的,提交监护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监护协议和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以及有关组织书面指定监护证明材料等)。
    (5)儿童本人银行账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22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审查通过,核发补贴;审核不通过,不予发放。

    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
    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儿童或其监护人填写的《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儿童父母有关情况的下列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父母查找不到或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4)实际监护人非儿童父母的,提交监护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监护协议和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以及有关组织书面指定监护证明材料等)。
    (5)儿童本人银行账户。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结果名称北京市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结果样本.txt
有效时间无时限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国办发[2010]5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展开】

是否收费:

1、困境儿童生活费发放时间
符合条件的新增困境儿童,自通过审批之日的次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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