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807660184973113249338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 | ||
受理条件 | 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一致,经营地址位于地上(不包含任何地下空间),经营面积<300㎡(如需办理人力资源许可审批事项,使用面积应不少于50㎡)。 新设立的法人单位(公司企业、不含个体户)或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向统计部门主动报送统计基本信息,办理“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事项受理条件:从事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范围: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事项受理条件:1.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 4.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办公设施和资金; 5.有不少于5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申请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的,有不少于10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6.通过互联网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应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服务范围: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3.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5.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6.开展网络招聘;7.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事项受理条件:申请单位用水合理,申请理由充分;符合《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审批对象:市管或区管用水单位。 其他提示:1.如需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2.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2个事项,可在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分中心办理;3.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行政许可,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申报备案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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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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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展开】 | 接件通知书【展开】 | ||
受理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项目是否在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范围;申请单位用水合理,申请理由充分。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展开】 | 受理通知书或消息通知【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合规;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的标准; 3.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下达《材料补正通知书》。【展开】 | 结果文件【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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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9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凭证》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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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凭证.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完成数据维护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完成数据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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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xxx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xxx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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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对用水指进行标核定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jpg |
有效时间 | 一年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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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5年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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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5年 |
《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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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书面通知)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市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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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书面通知)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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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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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70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统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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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统计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本市建立统计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场所为统计调查对象报送基本情况统计资料提供指导服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场所建设,通过整合系统、优化流程等手段推进统一报送工作。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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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管字(2005)52号发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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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展开】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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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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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规模、水质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市重点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第二款,重点行业的企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规模、水质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市重点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第二款,重点行业的企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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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第二款,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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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2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第一款,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第二款,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第三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第四款,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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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70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