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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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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办理时间 | 香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青龙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香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海淀区香山路甲1号一层大厅 青龙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海淀区玉泉山路15号110办公室登记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东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502650;学院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016306-6809;中关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527959;上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2476211;清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908010;曙光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8869097;北太平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384390;燕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576055;苏家坨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484643;西北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471770;羊坊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161835-6001;香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2556553;甘家口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366123-6102;北下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169619;青龙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1650325;海淀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867882;海淀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634240;田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八里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171685;上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2795133;万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永定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254621;清华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785913;紫竹院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483356;四季青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8462876;中关村西区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536735;温泉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456882;(010)82827588;西三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907180;马连洼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96002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前台 学院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前台 中关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上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前台 清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三级平台 曙光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11号窗口 北太平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燕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大厅 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苏家坨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西北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服务大厅 西三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羊坊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香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甘家口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北下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青龙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110办公室登记窗口 海淀镇市场监督管理所1204办公室 海淀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田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上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马连洼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万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八里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清华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永定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紫竹院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二层大厅 四季青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中关村西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三层大厅 温泉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个体登记窗口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59、76-78号窗口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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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010)8282758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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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12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57840H300013112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57840H300013112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站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东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前台 学院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前台 中关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上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前台 清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三级平台 曙光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11号窗口 北太平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燕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大厅 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苏家坨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西北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服务大厅 西三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羊坊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香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甘家口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北下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青龙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110办公室登记窗口 海淀镇市场监督管理所1204办公室 海淀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田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上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马连洼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万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八里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清华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永定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紫竹院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二层大厅 四季青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层大厅 中关村西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三层大厅 温泉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个体登记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55-57号窗口 电话查询:东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502650;学院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016306-6809;中关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527959;上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2476211;清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西三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908010;曙光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8869097;北太平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384390;燕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576055;苏家坨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484643;西北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471770;羊坊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161835-6001;香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2556553;甘家口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366123-6102;北下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169619;青龙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1650325;海淀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867882;海淀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634240;田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八里庄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171685;上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马连洼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2795133;万寿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永定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254621;清华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785913;紫竹院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8483356;四季青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010)88462876;中关村西区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536735;温泉镇市场监督管理所:(010)62456882;(010)82827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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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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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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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 |||||||||
(一)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申请书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签字是否为错别字; 审查点5:申请书所填内容是否与证明文件等其他提交材料保持一致;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申请表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材料是否对应,件数齐全; 审查点8: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9:在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否填报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审查点10:申请以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填报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和网络经营场所网址,格式统一为“电子商务平台名称: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审查点11:经营范围是否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的规范表述正确填写。 审查点12: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农民)申请登记的请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审查点13:电子商务经营者,其经营范围后应标注“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 审查点14: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与名称的行业对应; 审查点15:注意名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许可信息是否与申请注册登记的事项一致; 审查点16:注意申请的副本数量; 审查点17: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是否与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一致。 审查点18:港、澳、台居民申请的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 审查点19:台湾农民申请的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台湾居民可在《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开放行业清单》所列行业从事经营。【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展开】 |
(二)、经营者身份证件 | |||||||||
1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2:身份证件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3:注意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表格填写信息一致; 审查点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审查点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2:身份证件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3:注意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表格填写信息一致; 审查点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审查点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2:身份证件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3:注意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表格填写信息一致; 审查点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审查点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2 | 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外地来京人员,提交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核对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或北京市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2:身份证件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3:注意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表格填写信息一致; 审查点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审查点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3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2:身份证件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3:注意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表格填写信息一致; 审查点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审查点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或特别行政区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是否在有效期之内;2、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2:身份证件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3:注意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表格填写信息一致; 审查点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审查点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2:身份证件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3:注意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表格填写信息一致; 审查点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审查点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4 | 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javascript:void(0);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2:身份证件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3:注意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表格填写信息一致; 审查点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审查点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2:身份证件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3:注意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表格填写信息一致; 审查点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审查点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或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身份材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审查点2:身份证件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3:注意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表格填写信息一致; 审查点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审查点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展开】 | |
(三)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是否属于登记管辖范围内、是否属于本级登记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审查点2:住所使用文件的产权人、住所位置等内容是否与申请书等填报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3:住所使用文件是否为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产权人是否每页签署“与原件一致”并签字(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公章); 审查点4: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是否按产权证明上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准确填写,应写明所在市、县区、(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 审查点5: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是否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审查点6:因公安机关就地址门牌号等进行重新编撰,导致房屋产权证明与现行地址不一致的,可将公安机关重新编撰门牌号的有关说明作为辅助材料,并根据变更后的门牌号进行登记; 审查点7:住所是否符合我市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见样例); 审查点8: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地址是否与申请表格的地址一致。 审查点9: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须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先开办有相应的网店或有属于其本人的专有网络经营场所,再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须为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 审查点10: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收取电商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检查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是否与申请书填报一致;店铺网址是否与申请书填报的经营场所一致;是否加盖电子商务平台印章。登记申请表的“经营场所”栏中填报其网络经营场所网址,格式为“电子商务平台名称: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审查点11: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登记管辖:本市人员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以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所在地确定登记管辖。外埠人员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以居住证上载明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登记管辖。港澳台居民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以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登记管辖。 审查点12:对经营者在多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经营场所登记的,允许通过“一照多址”备案登记,将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地址信息以二维码形式记载在营业执照上。但不得同时记载网络经营场所和线下经营场所。 审查点13:产权人及产权证明单位在经营场所使用说明页是否对房屋安全情况予以确认。【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须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先开办有相应的网店或有属于其本人的专有网络经营场所,再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须为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展开】 |
(四)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注意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2: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审查点3:许可证或批复上的名称、经营场所等信息是否与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相符。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展开】 |
(五) |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并由承诺书备注中要求的人员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 )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营业执照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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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营业执照 | |
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审批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展开】 |
【行政法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可以电话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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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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