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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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来源:《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66号令)第三十一条)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2519864【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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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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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11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35M30001091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35M300010911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2519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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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区级受理、区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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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材料齐全,内容属实【展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展开】 | 提前下载填写表格,扫描电子版通过民爆服务平台上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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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材料 |
审查标准 申报单位到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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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收齐材料,并在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中点击受理确认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申请单位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或使用单位,且具有合理合法理由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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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核合格后打印证件。 |
审查标准 (1)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具有单位或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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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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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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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15天 |
无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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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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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2519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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