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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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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已经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手续。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三层西厅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280819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三层西厅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108000000/4fc64b18-4b53-4298-97ac-4da3476529c9.html?locationCode=110108000000&serverType=100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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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010)52808199【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层西厅118室【展开】 投诉网址: http://www.bjhd.gov.cn/banshi/priService/suggestController/suggest【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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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105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08358998354N3000123105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358998354N3000123105002A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www.bjhd.gov.cn/banshi/indexPortal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三层西厅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取证窗口电话:(010)52808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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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52808199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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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注意: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同一内容前后应一致;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复印件应清晰,并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注销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符合本机关职权范围。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单位地址路名路牌名称变更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质已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展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卫生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需原件。如丢失,提交丢失说明,写明丢失原因及许可证相关信息。【展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受委托人代为提出申请的 | |||||||||
(一)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填写完整,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展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受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注意: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同一内容前后应一致;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复印件应清晰,并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审查环节;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场告知当事人。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3)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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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卫生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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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卫生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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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卫生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四年 |
无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0〕5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4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我的卫生许可证丢了,还可以办理注销手续吗? |
---|
需先行补办卫生许可证,再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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