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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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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体育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来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2、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3、各材料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4、材料符合要求,决定予以进行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进行登记。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上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上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257524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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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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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33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752U3001033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752U3001033001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体育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2561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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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2561668 | 数量限制 | 1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体育局工作人员需前往注册地址进行现场勘验 |
行使内容 |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由市体育局进行登记审查,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由区体育局进行登记审查。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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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模板须在官网下载,A4纸打印,核对原件1份; 2.核对申请报告中包含发起人、拟人负责人、参与人(理事会成员)基本信息; 3.核对发起人签字或发起组织盖章; 4.发起人应具备与申请行业相符的体育专业知识与实践。【展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展开】 | 内容包括: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申请、章程,北京市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器材材料清单,非国有资产所占比例情况,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工作简历。【展开】 |
二 | 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加盖公章; 2.复印件空白处由单位工作员签字并写上“与原件一致”; 3.姓名和出生日期等信息与身份证一致。【展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展开】 | 【展开】 |
或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告知承诺申请书 1、官网下载; 2、文书一式两份,政府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3、须填写的内容清晰准确,齐全有效。【展开】 | 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展开】 | 【展开】 | |
学历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授权签字人符合评审准则中同等能力要求的需要提供,否则无需提供; 2、最高学历证书中人员姓名应于授权签字人身份证上姓名一致。【展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展开】 | 【展开】 | |
或学历证书材料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告知承诺申请书 1、官网下载; 2、文书一式两份,政府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3、须填写的内容清晰准确,齐全有效。【展开】 | 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展开】 | 【展开】 | |
在体育运动中获得的成绩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复印件须A4纸复印,复印件上字迹清晰、可辨。【展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展开】 | 【展开】 | |
或在体育运动中获得的成绩材料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告知承诺申请书 1、官网下载; 2、文书一式两份,政府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3、须填写的内容清晰准确,齐全有效。【展开】 | 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展开】 | 【展开】 | |
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复印件须A4纸复印,复印件上字迹清晰、可辨。【展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展开】 | 【展开】 | |
或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材料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告知承诺申请书 1、官网下载; 2、文书一式两份,政府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3、须填写的内容清晰准确,齐全有效。【展开】 | 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展开】 | 【展开】 |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不动产权证: 1、材料原件由规自部门提供,申请人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 2、复印件要加盖企业公章 3、产权方名称及信息内容与实际业务申请方一致 4、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展开】 | 【展开】 |
或场地租赁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租赁协议: 1、所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由A4纸打印 2、材料复印件要加盖企业公章或申请人签字 3、租赁协议中所填写的内容要完整、准确,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4、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展开】 | 【展开】 |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证材料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官网下载; 2、文书一式两份,政府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3、须填写的内容清晰准确,齐全有效。【展开】 | 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展开】 | 【展开】 | |
四 | 拟任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要求: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复印件 3.申请人自备【展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展开】 | 【展开】 |
或拟任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官网下载; 2、文书一式两份,政府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3、须填写的内容清晰准确,齐全有效。【展开】 | 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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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来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2、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符合法定形式;3、各材料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4、材料符合要求,决定予以进行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进行登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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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体育类民办非申请条件受理;不符合体育类民办非管理规定的不受理。 |
审查标准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来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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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作出决定。 |
审查标准 申办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符合申办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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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关于同意成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函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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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关于同意成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函 | |
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成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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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成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函样本结果.jpg |
有效时间 | 请据此30日内到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
无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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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展开】 |
【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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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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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要与实际经营地址相符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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