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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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机构为依法合规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 2.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法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具备持续出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政府性委托资金除外;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4. 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29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494686【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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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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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3301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68355911XU3111033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68355911XU311103301100005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8494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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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www.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8494686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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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司股东会决议或有权机关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法人股东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并按手印。董事签字及加盖公司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展开】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股权转让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股权转让双方签名或者盖章,融资担保公司盖章。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展开】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展开】 | 企业需提交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或文件【展开】 |
三 | 股权结构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股东变更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加盖融资担保公司公章。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展开】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新股东出资来源说明及合法性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法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政府性委托资金除外;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3.注册资本数额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并明确实缴期限。【展开】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五 | 新法人股东的基本情况介绍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法人股东的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需加盖企业公章。 2、公司章程 注:需符合《公司法》规定,并加盖企业公章。 3、基本情况介绍 注:需加盖企业公章。 4、近2年度审计报告 注: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加盖公章。 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 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加盖公章。 近半年银行流水对账单 注:银行开具的近半年银行流水对账单,加盖公章。 5、企业信用记录报告、 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记录报告,加盖公章。 6、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注:加盖公章。【展开】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六 | 自然人股东资质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需自然人股东签字。 2、个人情况介绍 注:需自然人股东签字。 3、近半年银行流水对账单 注:银行开具的近半年银行流水对账单,需自然人股东签字。 4、完税证明 注:需自然人股东签字。 5、出资资产证明 注:需自然人股东签字。 6、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注: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7、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注:需自然人股东签字。【展开】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或证明告知承诺书(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经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告知承诺书;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展开】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第八条以及《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2010〕94号)第十一条【展开】 | 【展开】 | |
七 |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的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公司公章。公司名称等关键信息描述准确。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展开】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八 | 融资担保公司基本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详细描述拟变更(审批/备案)内容及理由,变更前后的情况,变更的可行性的内容。加盖公司公章。【展开】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展开】 | (请详细描述拟变更内容及理由,变更前后的情况,变更的可行性的内容加盖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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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机构为依法合规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2.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法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具备持续出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政府性委托资金除外;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4. 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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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予以批准 |
审查标准 1.申请机构为依法合规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2.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法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具备持续出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政府性委托资金除外;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4. 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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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金融管理部门同意融资担保公司申请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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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金融管理部门同意融资担保公司申请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金融管理部门同意融资担保公司申请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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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关于XXXX融资担保公司备案的通知.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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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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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该项目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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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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