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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融资担保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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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海淀区委金融办(海淀区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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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29
1.申请机构为依法合规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 2.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法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具备持续出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政府性委托资金除外;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4. 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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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融资担保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备案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申请机构为依法合规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 2.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法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具备持续出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政府性委托资金除外;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4. 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
办理时间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29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8494686【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1033011000 事项编码 1111010868355911XU311103301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868355911XU311103301100005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8494686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www.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8494686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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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公司股东会决议或有权机关决议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法人股东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并按手印。董事签字及加盖公司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展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股权转让协议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股权转让双方签名或者盖章,融资担保公司盖章。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展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展开】企业需提交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或文件【展开】
股权结构情况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股东变更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加盖融资担保公司公章。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展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新股东出资来源说明及合法性声明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法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政府性委托资金除外;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3.注册资本数额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并明确实缴期限。【展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新法人股东的基本情况介绍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法人股东的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需加盖企业公章。 2、公司章程 注:需符合《公司法》规定,并加盖企业公章。 3、基本情况介绍 注:需加盖企业公章。 4、近2年度审计报告 注: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加盖公章。 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 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加盖公章。 近半年银行流水对账单 注:银行开具的近半年银行流水对账单,加盖公章。 5、企业信用记录报告、 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记录报告,加盖公章。 6、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注:加盖公章。【展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自然人股东资质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需自然人股东签字。 2、个人情况介绍 注:需自然人股东签字。 3、近半年银行流水对账单 注:银行开具的近半年银行流水对账单,需自然人股东签字。 4、完税证明 注:需自然人股东签字。 5、出资资产证明 注:需自然人股东签字。 6、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注: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7、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注:需自然人股东签字。【展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证明告知承诺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提供经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告知承诺书;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展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第八条以及《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2010〕94号)第十一条【展开】【展开】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的申请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加盖公司公章。公司名称等关键信息描述准确。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展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融资担保公司基本情况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详细描述拟变更(审批/备案)内容及理由,变更前后的情况,变更的可行性的内容。加盖公司公章。【展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展开】(请详细描述拟变更内容及理由,变更前后的情况,变更的可行性的内容加盖公章);【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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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予以受理

    审查标准

    1.申请机构为依法合规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
    2.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法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具备持续出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政府性委托资金除外;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4. 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2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予以批准

    审查标准

    1.申请机构为依法合规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
    2.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法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具备持续出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政府性委托资金除外;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作为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4. 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金融管理部门同意融资担保公司申请的批复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金融管理部门同意融资担保公司申请的批复
结果名称金融管理部门同意融资担保公司申请的批复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关于XXXX融资担保公司备案的通知.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展开】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展开】

是否收费:

1、该项目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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