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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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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2、单位新参保可以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北京市医(社)保服务窗口三种途径进行办理。新注册用人单位可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 窗通服务平台,在办理企业注册的同时,即完成单位社会保险登,无需提供材料。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单位新参保的网上即可办结,亦无需提供材料。经办前台,用人单位携带《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单位批准成立的证照复印件和报盘数据文件到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医(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审核,经办人员核实材料填写是否完整,内容与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否一致,公章加盖是否清晰后进行办理。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综合窗口、二层综合窗口;(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四层东厅综合窗口;(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综合窗口;(4)各街镇受理该项的地点详见各街镇办事指南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894068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综合窗口、二层综合窗口;(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四层东厅综合窗口;(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综合窗口;(4)各街镇受理该项的地点详见各街镇办事指南【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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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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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41044006 | 事项编码 | TE56458764573415743112041044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56458764573415743112041044006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 现场查询:(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综合窗口、二层综合窗口;(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四层东厅综合窗口;(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综合窗口;(4)各街镇受理该项的地点详见各街镇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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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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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新注册用人单位可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 窗通服务平台,在办理企业注册的同时,即完成单位社会保险登,无需提供材料。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单位新参保的网上即可办结,亦无需提供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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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经办人员核实材料填写是否完整,内容与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否一致,公章加盖是否清晰【展开】 | 无法律依据,办事指南中单位新参保需提供的材料【展开】 | 【展开】 |
单位批准成立的证照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证照复印件与单位信息登记表中内容是否一致【展开】 | 无法律依据,办事指南中单位新参保需提供的材料【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新注册用人单位可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 窗通服务平台,在办理企业注册的同时,即完成单位社会保险登,无需提供材料。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单位新参保的网上即可办结,亦无需提供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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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区经办人员 | 审核通过 |
审查标准 医(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审核,经办人员核实材料填写是否完整,内容与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否一致,公章加盖是否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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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区经办人员 | 单位参保登记成功 |
审查标准 医(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审核,经办人员核实材料填写是否完整,内容与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否一致,公章加盖是否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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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区经办人员 | 1、单位新参保成功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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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单位新参保成功 | |
结果名称 | 单位新参保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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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单位新参保成功结果样本.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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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参保职工在第一家单位新参保后就办理了异地安置,现变更单位后取消异地安置,医保存折应由哪家单位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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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在第一家单位新参保后就办理了长期驻外手续,现变更单位,在新单位参保缴费2个月以上,由新单位负责领取医保存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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