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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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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第十七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来源:《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如提交纸质版,要求用A4纸打印。此事项为区级受理市级审批,须提交区级盖章的审核意见。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3层100-102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267387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3层100-102号窗口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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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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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320001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779K3000120320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779K3000120320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2673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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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需现场核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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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A4纸打印,原件一份,表格填写内容完整,申请表加盖公章。【展开】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展开】 | 【展开】 |
二 |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写明技术人员姓名(要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人员数量要求)、岗位和社保缴纳情况; 2.说明落款有日期、有单位公章。【展开】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展开】 | 【展开】 |
三 | 仪器设备清单、发票和设备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A4纸打印,复印件一份,要求发票复印件和仪器图片清晰,图片不能太小,发票可以看清单位名称、金额和公章【展开】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展开】 | 【展开】 |
四 |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产权说明材料可提供房产证、房屋自有资产说明材料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2.生产经营场所照片要求清晰,图片不能过小。【展开】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展开】 | 【展开】 |
五 | 生产经营菌种品种特性介绍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要求;1.写明申请生产经营菌种品种的名称、类别、形状等基本特点; 2.说明要有落款日期并加盖公章。【展开】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展开】 | 【展开】 |
六 |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文件中涉及的作物应为菌种,内容完整、加盖公章。2.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要求【展开】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展开】 | 【展开】 |
七 |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书面授权或协议应写明授权方式和授权期限; 2.授权应有落款日期、加盖公章或者品种权人本人签字(或签章); 3.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否则无需提供。【展开】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展开】 |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应当提供【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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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 受理材料或不予受理材料 |
审查标准 材料清单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此事项为区级受理市级审批,须提交区级盖章的审核意见。申请材料如提交纸质版,要求用A4纸打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实地勘察 (不计时限环节) | 审批部门负责人 | 出具现场核查表 | |
审查标准 由承办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特别程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9个工作日 | 审批部门负责人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审查标准 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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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4个工作日 | 审批部门负责人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
![]() |
无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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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主证.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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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许可证有效期限 |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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